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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陈先生
问:我想找一份2001年-2002年间的民事判决书,还涉及一些其他案件材料,怎么办啊?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你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来我院查询你所涉及的有关案件材料。
〖回复日期:2008-03-04〗
【回复】 小裴
问:你们网站“来院路线图”中地铁8号线位置标注似乎不准确,希望修改一下。

答:谢谢你对我院网站的关注,我们已对地铁8号线的地理位置进行了更正。
〖回复日期:2008-01-22〗
【回复】 褚女士
问:听说以后申请再审不能到基层法院了,要直接到中院来,是真的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2008年4月1日以后,当事人如对基层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基层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
〖回复日期:2007-12-28〗
【回复】 周先生
问:据报道,你们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合作编写了社区常见纠纷调处手册,我们居委调解干部如何才能领取?

答: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服务民生作用,促进社会和谐,我院自2007年起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决定用几年时间,合作编写一套《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丛书,以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将社区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日前,我院与市律协已经完成丛书第一册“物业纠纷篇”和第二册“相邻纠纷篇”,并于近期将两册书陆续向本市各基层调解组织赠送。
〖回复日期:2007-11-03〗
【回复】 王先生
问:听说你们法院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实施了庭长排期负责制,不知具体内容如何?

答:为充分发挥庭长在案件审理流程管理中的职能,提高案件首次审理按时率,从而提高办案效率,我院经认真调研,于今年正式实施首次审理排期庭长负责制,规定庭长及其授权的审判长应严格按照我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中有关时间节点的要求,及时确定案件的首次审理时间,以促进案件在审限内结案。为使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我院还在局域网首页前设立首次审理排期预警界面,对于临近首次审理节点未排期案件进行预警提示,以促使相关责任人尽快完成排期工作。
〖回复日期:2007-08-15〗
【回复】 游客
问:个人认为贵院的审务公开及相应的普法工作做得非常好,一直有留意贵院法官发表的文章及判例研究,也学习了不少法学前沿理论及审判动向。最近在网上发现一篇与贵院网站一模一样的文章。由于两篇文章均未标明作者,好奇询问一下,是否所有贵院网上的文章均为法官原创?

答: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我院一直提倡法官能够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以及前沿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能够指导审判实践的调研成果。近年来,我院干警在工作之余,著书立说,潜心钻研审判业务,平均每年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各类学术论文100篇以上,并屡次在各种学术论文讨论会上获得佳绩。你反映的问题,可能系另一网站非法转载我院法官原创著作所致。
〖回复日期:2007-07-19〗
【回复】 陈挺
问:袁月全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优秀品质,令我钦佩。我想向她当面咨询一些法律问题,不知如何与她联系?

答:如果您对某些法律问题存有疑问、困惑,可通过登陆我院互联网站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到我院立案大厅投递信件等方式与袁月全法官取得联系。袁月全法官将亲自阅看所有来信,并由她本人或者她委托的同志按照您留下的联系方式进行答复。
〖回复日期:2007-06-11〗
【回复】 刘女士
问:我想申请判后答疑,不知如何办理手续?

答:为更好地宣传法律,解答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的疑问,我院于2006年3月起推出判后答疑制度。当事人如不服我院作出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裁判,在该裁判送达后的3个月内向我院来信、来访,对认定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提出疑问而要求法官予以解释的,我院将予以登记并视情况由审判业务庭即时或另行安排时间答疑。另行安排时间答疑的,我院将于答疑前三天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回复日期:2007-01-17〗
【回复】 仇峰
问:我有一民事案件想申请再审,请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材料应向哪个部门递交?

答:    当事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或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通知书;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上述再审申请材料备妥后,你可向我院立案庭申请再审并递交相关材料,我院经审查后会及时告知案件是否受理等情况。
〖回复日期:2006-11-28〗
【回复】 王萍
问:请问申请法院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执行费用如何收取?

答: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详细情况可参阅我院互联网站“执行在线”专栏中的相关内容。
  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中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此外,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回复日期:200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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