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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月全──青年法官的良师益友
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陶海荣

  袁老师是我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先进典型。谈起袁老师的先进事迹,可以说不胜枚举。我从二00二年毕业,来到二中院后,就一直在婚姻家庭合议庭工作。一开始是担任袁老师的书记员,晋升助审员后,继续在婚姻家庭合议庭办案,去年,我院推行青年法官导师制度,我有幸成为袁老师带教的青年法官。2005年,我院组织编写出版了《婚姻家庭案例精选》,因为参与部分编写工作的缘故,我再次有机会深入了解袁老师对审判工作的心得体会。近四年来,耳濡目染袁老师高超的审判业务水平,优良的审判作风以及高尚的人格魅力,我收获良多,感触很深。这里,我想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谈袁老师对我们青年法官在审判业务、作风、素养上的言传身教、悉心帮带。

  一、世事洞明,去伪存真,对案件根本矛盾的洞察能力

  婚姻家庭案件是比较特殊的案件,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关系,还涉及人身关系,许多当事人内心深处的想法,外人并不容易知道。因此,在诉讼书面材料这一表象下,当事人真正的意图常常被有意或无意地掩盖了。

  比如,有一个母子之间的析产纠纷案件,该母子动迁分得公房一套,承租人系老太。后儿子拿着老太的图章、身份证与物业公司签订购买公房产权的合同,将产权办至自己名下。事后,老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房出售合同无效。原审法院支持了老太的诉请。儿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将产权办至自己名下完全经母亲同意,现母亲反悔一定是姐妹从中挑唆,故其情绪非常激动,矛盾日益激化。

  根据二审审理可以确认,儿子与第三人签合同时,老太亲自到场,因此,我第一感觉,老太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缺乏事实依据,合同的效力没有问题,案件需要改判。

  但是,袁老师觉得案件的突破口还没有找到。因为,从母子关系看,儿子平时对老太不错,系争房屋购买产权后也是由老太实际居住使用,为何老太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呢?袁老师于是与老太轻松地拉起家常,终于发现:双方争执背后掩盖的实际是老太的日常生活照顾问题。由于儿子和儿媳另行购置了房屋,导致老太独自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生活上缺少人照顾,对儿子逐渐产生不满。发现问题症结所在后,袁老师耐心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过袁老师的细心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老太可以自由选择与儿子或女儿共同居住,儿子还定期给予经济帮助,双方还一致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儿子所有。最后双方均感谢人民法院不仅公正处理本案,还切实解决了老太的实际问题。

  事后,袁老师说,青年法官要注意培养发现症结的洞察力,真正找出案件表象背后的实质争议焦点,这样才能对症下药,解决纠纷。为此,要做到庭前仔细地研究案卷,庭审中抓住双方诉辩的每个细节,找出当事人隐含的意图,从而有效化解矛盾。

  二、关注过程,消融纷争,运用审判程序释放矛盾的能力

  根据长期的办案经验,袁老师提出,要充分利用诉讼程序本来的功能来不断释放矛盾,宁愿多化点时间,也要努力促使每一对夫妻和好。

  有这样一个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分居已经两年有余,且女方已经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都作出了合法合理的判决。看到这一案件,我第一感觉:维持没问题,调解有难度。

  但袁老师并没有放弃。庭审开始后,男方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进行了道歉。女方认为,因其曾经给过男方机会,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夫妻难以和好。细心的袁老师发现,这对夫妻虽然感情出现裂痕,但起因却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同时由于双方父母掺和,增加了诸多误会。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合议庭决定休庭进行调解。在约四个小时的调解过程中,袁老师让双方分别将心中的怨气一吐为快,而自己则居中对双方的不妥之处提出中肯的批评和建议。她的耐心和真诚,感动了双方当事人,他们似乎看到了希望,主动要求再安排时间调解。第二次调解的主题变成如何做个好女婿、好儿媳,让双方父母支持这对夫妻和好。第三次调解,双方则进一步讨论如何安排好小家庭的生活。当双方当事人签收了夫妻和好的调解书离开法院时,不约而同的说,等买了新房后一定请袁法官参谋如何装修。尤其值得一提是,案件审结后的一天,男方的母亲,用残疾的双手,凭着从老年大学学到的绘画本领,画了一幅画送到法院,感谢袁法官的一片深情。

  袁老师事后教导我,从学理上看,正当程序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内在要求,但从审判实践看,程序也是缓和冲突的重要途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少是因为争吵不休而越结越深的,通过法律程序,让双方在法院特殊的氛围里,在法官富有技巧的组织、引导以及控制下,互相倾听对方的陈述,对立冲突的情绪可以得到缓解,再经法官中立而不失亲和的居中调解,很多当事人是有可能重归于好的。

  三、举重若轻,当机立断,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决断能力

  对于一些婚姻家庭的疑难案件,剪不断,理还乱,正确适用法律往往非常困难。袁老师提出,法官要正确地把握法律制度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并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融于法律解释之中,以作出公正裁判。实践中,正是依靠对法学理论与法律条文的透彻理解,以及丰富的生活经验,袁老师真正做到活用法律,果敢而正确地解决了新类型疑难案件。

  去年,袁老师审理了一桩3岁幼童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是其生身父亲的案件。一审中,被告承认与孩子的母亲有过连续几个月的同居生活,但认为孩子已经有父亲——即孩子的出生证上签字的那位男士,被告还拒绝做亲子鉴定。一审法院判决,仅凭曾有过同居关系不能认定被告就是孩子的生身父亲。孩子提起上诉,孩子的母亲陈述,在孩子的出生证上签字的男士是她为了顺利出院,找中学同学帮忙代签的。为排除案外人的因素,孩子的母亲在二审中劝说在出生证上签字的所谓“父亲”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该案外人确实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

  孩子要爸爸,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确认亲子关系案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极高。按照证据规则,在被告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此案似乎陷入了伦常与法律的两难困境。

  袁老师征求我们几位青年法官的意见,我们感到,纯粹从法律和证据角度,推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有一定的风险。袁老师认真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并且提出,根据庭审所形成的法官心证的角度看,她有着高度的确信,双方存在亲子关系,如果仅仅因为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就一概驳回孩子的请求,并不合理。经过深入的调研,袁老师创造性地提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法官合理确定证明标准,在孩子的母亲与被告存在同居关系、孩子出生时间与同居持续的时间符合通常生育规律,并且,在出生证上签字的“父亲”已经被完全排除之后,孩子一方的举证义务完成。此时举证的责任应转移至被告一方,如被告不能对其否认亲子关系成立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可以据此推定被告系原告生父。最后,袁老师果断下判,确认被告与原告存在亲子关系。该案判决后,也有人曾经怀疑这种推定的正确性。但在后来被告无奈之下申请再审的程序中,他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他就是孩子生父。

  四、审时度势,进退自如,对庭审过程的驾驭能力

  袁老师在处理案件中非常注意对审理气氛、发问技巧以及庭审节奏的准确把握。

  我曾办理这样一个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系再婚,男方80岁,女方54岁。女方在再婚前已经有两笔个人债务处于执行中,其中一笔债务在本案审理时还未还清。然而,就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女方提出,其有婚前财产5万元交给男方买房,应当予以返还。该5万元是其前夫死亡时的抚恤金。男方坚决予以否认。女方对该5万元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庭审前,通过阅卷,我十分怀疑女方陈述的真实性,我希望通过连环询问的方式,使其知难而退。然而,在询问过程中,我的言辞有些激烈,略显咄咄逼人。袁老师及时提醒我要注意自己的语气和态度,并注意对双方发问的适当平衡,以免女方产生合理怀疑。

  还有这样一个抚养费案件,男方自以为非常了解法律,就抚养费的支付提出了异议,在庭上的态度也非常强硬甚至无礼。就其上诉的要求,其实是增加了他实际的负担,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其上诉是得不偿失。看着上诉人的傲慢神情,我心里想,等我用一纸判决,告诉你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你不服也得服。然而,袁老师却提醒我,上诉人已经连续几年下岗在家,孩子户口又迟迟没有办妥,其心情失常情有可原。因此,该案不宜简单下判,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他们的实际利益考虑,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于是我们先后进行了两次调解,最终达成了一份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

  袁老师对青年法官的教导是宝贵和无私的,袁老师能成为2005中国法官十杰,更是实至名归。我深深感到,袁老师是二中资深法官中的普通一员,是二中法院的司法氛围造就了袁老师这样一位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为人清廉的法官典范。我院去年就有很多资深法官的司法经验总结公开发表,这些经验总结充满了面向实践的司法智慧,对于我们这些刚刚踏上审判岗位的青年法官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因此,我感到,袁老师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技巧和为人风范,是二中法院法官整体素质的体现,是二中人才建院、人才强院、人才兴院战略所取得成绩的集中体现。我深深地为成为袁老师的学生和同事而自豪,也深深地为能成为二中院法官群体的一员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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