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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定要公平
公正司法解民忧
拼搏奉献写华章
群众冷暖记心间
一片冰心在玉壶
用智慧和心血谱写精彩
天平在心
铭记责任
奉献是金
攀登如歌
守望清正
调解解开千千结
点点滴滴显真情
仗剑执法谱新篇
爱,撑起一片晴空
在平凡的岗位上书写忠诚
春风化雨暖人心
深深情义法庭外
调解解开千千结


  法官的职责是依法断案,而二中院党组还给法官们下达了一个新任务,叫做“破解难题”。

  依法断案固然应当,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法官仅仅依法断案是远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多年来,二中院的法官们坚持为大局服务的办案指导思想,努力提高新形势下运用审判职能破解难题的能力,情法交融细疏导,和风细雨化纷争,使众多的当事人相逢泯恩怨,干戈化玉帛,为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

  <一>

  在所有的诉讼案件中,民事案件数量最大,件件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在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中,邻里纠纷案件看似简单,却也关系百姓和谐安宁。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事实比较清楚,就为“争一口气”的案件不在少数。二中院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以善解民忧,循循善诱的调解艺术化解矛盾。

  丁某、王某是邻居,因房屋漏水问题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丁某支付损失费八千元。丁某收入原本不高,妻子是下岗职工,家庭经济拮据,难以承受如此高额的费用,遂上诉至二中院。民一庭审判长张铮、法官姚敏、王波接手此案后,凭着秉公执法,为民解忧的理念,不辞辛劳,走访了上诉人所属的里委、物业等单位,请物业的房屋维修技术人员作房屋漏水问题的座谈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和解方案,终于促使这起相邻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当事人致信二中院,对法官心系群众疾苦,致力化解矛盾深表谢意。

  这样的案子颇多为见,倘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可能使“冤家”越结越深。因此,二中院注重营造良好的纠纷解决环境,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提高了化解纠纷的实际效果。

  <二>

  陈某、凌某将系争房屋转租给赵某作经营使用,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之间建立了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因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需统一改造该处的经营用房,陈某、凌某通知赵某搬离系争房屋。赵某虽于2003年11月书面承诺搬离,但仍实际使用,且未支付房屋使用费。陈某、凌某遂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判决赵某迁出系争房屋,并支付实际使用费。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民二庭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所作的判决亦无不当,考虑赵某在二审中已搬离系争房屋,且双方均有和解意向,承办人葛珉在庭审后即组织双方协商和解方案。陈某、凌某同意减免实际使用费,余款半年内付清。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支付方式不能达成一致,致和解不成。之后,承办人又多次与陈某、凌某、赵某协调支付使用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陈某、凌某提高了原调解确认的实际使用费金额,赵某提出在费用中扣除押金、装修补偿费等,并表示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调解再次失败。

  承办人开始着手拟定判决文书,在交由审判长签发前,再度与赵某联系,在与赵某半个多小时的谈话中,承办人发现其真实意向是继续租赁系争房屋,他的这个意向虽与本案无关,但考虑赵某是下岗工人,以该房屋的经营维持生计,故承办人又一次联系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询问改建后房屋的用途。该公司表示房屋改建完成后,应会继续出租,但表示不愿意直接与赵某建立租赁关系。承办人再次征求陈某、凌某的意向,他们表示愿意继续租赁该房屋,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也表示愿意出具书面承诺,该房屋继续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赵某享有优先承租权。赵某在收到该份承诺后,在本院一次性履行了付款义务,并撤回了上诉。此案由于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且调解内容一再变更及延伸,以致调解过程一波三折。承办人秉持公正,耐心疏导,使本案矛盾得以化解。

  随着房地产的蓬勃发展和商品房价格的迅速攀升,房地产纠纷层出不穷。法官们精心审理和调解此类纠纷,使当事人消融纷争,居有定所。

  <三>

  十多年前,上海某厂与某农场共同投资开办了一家联营厂。昔日的合作伙伴,最终却在二中院的法庭上相见。

  联营厂亏损严重,名存实亡,解除联营关系在所难免。合议庭先委托审计机构对联营厂状况进行审计,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在明确是非的基础上,千方百计缓解双方对立情绪,促使他们看到当年联营是第一次“握手”,如今解决纠纷也需要第二次“握手”,由此共同制定善后处置方案。法官的一片苦心没有白费,双方终于自愿达成解除联营的一揽子协议。原告某厂收回有关注册商标使用权,同时与被告一起组成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重点安置好失业人员的生活。双方当事人分别致函二中院,感谢法官妥善解决了双方长达18年的繁琐纠葛。

  1992年底,本市某氯碱公司为一家化工厂向银行贷款作担保,7年后化工厂破产,银行便向二中院起诉,要求由氯碱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偿付化工厂清偿贷款不足部分,数额高达19亿元人民币。氯碱公司认为:自己出具的担保书只是为借贷双方1993年7月20日签订的贷款合同作担保,除此以外自己一概不负责任,而银行方面则解释:氯碱公司所担保的实际上是1993年10月6日的贷款合同,只是由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种种曲折,氯碱公司当时在“7月20日”的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但未及更改日期;氯碱公司继而又解释,即使自己为“10月6日”的贷款合同作过担保,而银行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日期和次数发放贷款,担保人据此可免除担保责任。

  合议庭达成了共识:氯碱公司的意见说明了借款担保合同确有一定的瑕疵,但其担保“10月6日”贷款合同的意思表示却是真实的,辩解的理由也不足以免除担保责任,但倘若简单下判,会使氯碱公司遭受重创而影响股市,同时银行的债权也将难以实现。

  合议庭向双方陈明利害后,积极推进调解。经过努力,此案终于全额调解成功,双方进而又签订了执行备忘录。

  悉心调解,使困难企业摆脱困境,为经济改革提供服务,这是二中院法官们不变的努力。

   <四>

  审判工作中存在着一系列工作难点,不少纠纷涉及面广,由于历史和现实的交织,蕴含着诸多复杂的矛盾。对此,二中院法官们知难而上,迎难而进,不断增强诉讼矛盾的化解能力。

  近年来二中院探索出“案例调解法”、“委托社会组织调解法”等调解工作方式,以释明、释法和案外延伸工作化解矛盾,让当事人把话说完,向当事人把道理讲清,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以高效的裁判蠃得信赖。

  2003年初,周某与某汽车客运公司签订《定班客运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该公司运营的定线班车承包给周某经营,周某按约缴纳承包费用及其他费用,购买两辆客车,承包期限至2008年,到期后周某有优先承包权等。2003年末,客运公司以线路客源大量增加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增加该线路的客运班次,并在未告知周某的情况下又将新增客车承包给他人。周某遂诉至法院,后不服一审判决,以判赔损失过低为由向二中院提起上诉。承办人钟可慰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考虑到周某目前下岗在家,经济十分困难,且客运公司又另行起诉周某支付养路费、保险费等,便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终因周某要价太高及周某代理律师的坚持而未达成一致。后承办人向周某的代理律师展示了市高院编纂的《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中的类似案例及最高法院原经济庭编纂的《合同法解释和运用》中的观点,使周某的律师认识到诉请中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并敦促周某重新与客运公司进行和谈。同时,合议庭又对客运公司作了工作,希望客运公司考虑周某的现状及周某当时在非典期间仍按约缴纳承包费的事实,适当提高补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了案外和解,由客运公司赔偿周某10万元,并撤回了起诉周某的案件。

  这是二中院首次运用“案例调解”法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息诉。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由此产生的矛盾也形形色色。这就要求法官们采取多维的思维方式,掌握灵活多变的调解技巧。近两年来,二中院审结的1656起民事、商事一审案件中,调解、和解结案的占了411%。这是法官们探索审判技巧,提高审判艺术的可喜成果,由此向人们展示:司法既是一种“公正与善良”的艺术,也是一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良性协调。

  调解解开千千结。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挚爱之情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责任意识,法官们以案释法耐心疏导,热情服务释疑解惑,藉此彰显办案的社会效果,体现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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