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知名法官精品案”活动的实施意见

(2002年1月28日制定)
为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经党组研究决定,开展“知名法官精品案”活动。

一、总体思路

(一)目标

1、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力争做到:
办出一批在本市乃至全国具有影响的精品案件;
造就一批为法院系统、法律界和社会公众所认可的知名法官;
出版一批能体现上海法院审判水平、学术水平、法制宣传水平的系列丛书;
在刑事、民商、行政等各项审判领域形成一个精通法学理论和审判实务的“专家型法官、实践型学者”群体。

(二)意义

2、将开展“知名法官精品案”活动作为我院推进各项工作的新的切入点,在建院以来艰苦创业取得成绩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营造改革、创新、务实、敬业的工作氛围,凝聚人心,激励斗志,增强全院法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努力使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3、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审判以及相应的调研工作,形成对内的辐射效应,在庭审过程、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各方面起到精品示范作用,促进并带动全院审判质量和法官素质的全面提高,实现审判专业化,法官精英化。

4、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宣传,以及组织优秀法官授课、撰文、出书等系列活动,形成对外的辐射效应,树立优秀法官的良好形象,提升社会对职业法官的整体评价,维护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三)原则

5、坚持日常审判工作与办理精品案件有机结合的原则。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确保审判的质量、效率、效果,确保案件收结存的良性循环,是造就精品案件的基础。同时要善于发现和挖掘可以办成精品案件的素材,集中力量,加强指导,精心审判并做好各项延伸工作,大力拓展审判效果,促进审判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开展“知名法官精品案”活动不能游离于审判工作,而必须融于日常审判工作之中。

6、坚持落实合议庭负责制与造就知名法官有机结合的原则。合议庭是中级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审判长要切实履行职责,要充分发挥每一个合议庭成员的作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评议程序,切实体现分工配合和集体智慧。知名法官必须在合议庭的组织原则下开展工作,同时发挥好骨干示范作用。

7、坚持创新与务实有机结合的原则。不断更新司法理念,解放思想,敢为人先,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体现司法改革的目标。同时要立足现有基础,不尚空谈,不搞形式主义、表面文章,重实干,求实效。

8、坚持基础力量与专门力量有机结合的原则。各业务庭的审判人员和调研人员是开展“知名法官精品案”活动的基础力量,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做好大量艰苦的基础性工作。研究室、办公室是组织、协调“知名法官精品案”活动的专门力量,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安排,协助各业务庭完成各项具体任务。基础力量和专门力量要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合力。

(四)要求

9、对精品案件的要求:
──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在刑事、民商、行政等各审判领域中具有典型意义,能对同类案件的审判起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案件。
──新类型案件。反映新的法律事实、适用新的法律规定的案件。
──适用法律有难度的案件。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需运用法理精神和先进的司法理念,结合实际效果精心审理的案件。
──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大案、要案、与名人或热点事件相关、媒体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
──社会效果突出的案件。裁判结果与促进生产力发展、弘扬先进文化、确保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并对社会起到教育、引导或警示作用的案件。
──其它可以办成精品案的案件。

10、对知名法官的要求:
知名法官必须成为“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必须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公仆意识,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湛的审判实务水平,高度负责、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以及高尚的道德修养、良好的司法作风和职业形象。知名法官应当在竞争中产生,在实践中形成。每一名法官只要全心投入,勤于钻研,甘于奉献,都有机会通过竞争和实践成为知名法官。各级领导应当有意识、有重点地发现和培养有能力、有潜力的优秀法官,创造促使知名法官脱颖而出的工作机制和氛围。知名法官的产生应当以水平、能力、工作实绩等为准,不苛求级别、年龄、学历。

二、工作机制

(一)审判

11、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发现可以办成精品案的案件,应及时与相关审判庭沟通,并报送院长、研究室、办公室;各审判庭在分案或承办法官收案后,经初步阅卷发现可以办成精品案的,以及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可以办成精品案的,亦应及时报送。研究室对报送的案件经研究后认为可以办成精品案的,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全程跟踪,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12、对已经报送、登记的案件,经过实践,认为难以办成精品案的,则应及时予以调整。

13、对拟办成精品案的案件,一般应由具有较高理论和实践水平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或承办,其他合议庭成员应当全力予以配合,院、庭长要加强指导。必要时,可由院、庭长直接担任审判长。

14、上述案件在庭审前应精心准备,切实做好庭前证据交换、诉讼指导等工作。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共同参与阅卷,拟定庭审提纲,确保庭审优质、高效。庭审过程应努力体现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要精心组织好公开举证、质证,并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证据展示、远程取证等,对符合条件的证据要当庭认证,充分体现法官驾驭庭审、居中裁判的能力。

15、精品案的审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确保审判程序无瑕疵。

16、在精品案的实体裁判上,必须按照证据规则准确认定事实。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时,应当根据有关立法精神、法学理论,并结合实际效果妥善处理。合议庭应精心评议,或按规定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借助“外脑”,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共同对案件进行研讨,确保审判质量无瑕疵。

17、精品案的裁判文书应当制作成精品文书,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除必须阐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外,还应善于从法理、情理、公序良俗等多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必要时可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以及附写“法官后语”,增强裁判透明度,体现先进法律文化的导向。

(二)宣传

18、以精品案件为重点,以知名法官为亮点,与本市乃至中央的有关媒体加强联络,通过对知名法官、精品案件的全方位宣传,形成声势,拓展审判社会效果,树立法官良好形象。

19、对拟办成精品案的案件经研究可作法宣报道的,法宣工作应当先期投入,整体策划,随案跟踪,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的不同情况,及时开展宣传报道。

20、对拟办成精品案的案件,庭审一般应当摄像录制,在电视台制作的新闻节目或法制节目中播放。

21、精品案作出裁判后,除及时报道裁判结果外,还可对精品案的审理过程、案件全貌及反映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作系统的深度报道。

22、对不宜对外宣传报道的精品案件,要注意严格把关,防止泄密或产生其它负面影响。对部分内容不宜公开、部分内容可公开的精品案件,仍应积极慎重地组织宣传报道,但要特别注意把握政策,内外有别。

23、在报道精品案的同时,应当有意识地突出对办案法官的宣传,全面反映法官的审判工作。同时,要求法官积极而谨慎地参与法制宣传工作。

24、对优秀法官可作专门的宣传报道。宣传的角度除表现法官爱岗敬业、辛勤工作和为民服务的先进事迹外,应突出反映优秀法官精湛的法学理论、实务水平以及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大力宣传专家型、学者型的职业法官形象。

25、认真办好具有法院特色的互联网站,将民商事等裁判文书,审判、执行动态等上网公开。努力将网站建设成为宣传精品案件、知名法官的有效载体,落实公开审判、司法透明的重要窗口。
(三)调研

26、凡是精品案件,调研工作均应同步跟进。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得失,分析案件中反映的问题,形成有分量的内部材料。坚持做好重大司法建议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加强对实体法、程序法的研究和审判改革的探索,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文章,积极对外发表。各审判庭的情况组及调研人员要在这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27、凡是知名法官,均应高度重视调研工作,既要有扎实的审判功底,又要有较强的调研能力,努力将审判实践的积累上升为理性思考和理论论述。

28、重视发挥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的作用,将他们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心得加以提炼、整理、总结,发挥对其他法官特别是青年法官的指导作用。

29、重视发挥具有独立思考能力、较强写作能力、思想活跃的青年法官和书记员的作用,以组织好“调研之友”活动为抓手,加强对重大课题的调研攻坚。

30、调研文章除要在本院及法院系统的内刊上刊登外,还要努力争取在全国或本市有影响的法律专业或社会科学期刊杂志上发表,不断提高调研的质量和层次。

31、与法律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较为固定的工作关系,组织知名法官到高校兼任教职,讲授法律实务课程;组织专家学者对本院的精品案进行评析,架起法学理论与实务沟通的桥梁,优势互补,互相促进。

32、鼓励法官立足审判实践著书立说,以案成书,以书树人,形成能充分体现我院精品案件和知名法官水平的系列丛书。丛书应突出对应用法律的研究,充分利用审判实践中的案例资源和可以公开的司法统计数据,充分反映知名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实务能力,为学术界进行理论研究提供精品案件的新鲜素材,为社会公众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提供形象、生动的教材。

33、建立本院的丛书编辑委员会。各庭应在日常审判工作中注意收集、积累用于出书的各项资料,可建立包括本庭精品案件审理情况、案例分析、调研文章、裁判文书等内容的“电子文库”。具备出书条件的,应提前向院编委会报告方案,由编委会统筹规划,成熟一部出一部,确保质量并按期完成。

34、研究室负责出书的协调、编辑、统稿以及与出版机构的联络工作。根据出书类型和内容,亦可组织跨庭合作出书。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或指导编撰工作。

三、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证

35、院庭领导对开展“知名法官精品案”活动要予以高度重视。院长办公会议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提出下阶段具体要求。各业务部门的庭务会也应定期进行专题研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使之成为整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室负责协调与该项活动有关的日常工作。

(二)时间保证

36、调研、出书等工作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必要时也可组织人员在一定的工作时间内集中进行。

(三)物质保证

37、资金保证。对于出书及支付专家指导费等合理费用,要有一定的经费保证。

38、软件保证。设计相应软件,将开展“知名法官精品案”活动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软件要简捷易行,方便操作。

39、资料保证。院图书资料室要尽可能及时全面地收集本市、全国以及境外的各类法学专业期刊。善于利用互联网查询搜集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动态和成果。

40、培训机制。继续抓好学历教育,鼓励有能力的同志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定期选送优秀法官到其它法院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或到有关院校包括境外进修深造。经常邀请高水平的专家学者来院授课讲座。

41、奖励机制。
(1)凡有下列成果的,应当在目标管理考核和个人工作实绩积分中酌情予以加分:
──所办案件经各审判庭申报,研究室初评,并报院审判委员会审定被确认为精品案的;
──调研材料被市级以上领导批转或被最高法院、市委政法委、高院等上级部门的简报、刊物等采用的;
──调研文章在本市或全国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
──编撰出书的;
──配合法宣部门制作法宣节目,或接受媒体采访,效果较好的;
──在较好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在高校兼任教职授课的;
──其它应予加分的情况。
(2)对被评为精品案的,可视情给予单项奖励。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