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精品案列表

粟君才、吕成德、吕聪军、莫立民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号:(2006)沪二中刑初字第95号
本案系我院2006年审结的“老庙黄金”抢劫案,社会影响大,包括央视、人民日报等多家电视、报刊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报道。本案的处理和调研文章在法律适用上明确了以下观点:1、被告人虽然携带枪支实施抢劫,但在整个抢劫过程中从未使用过枪支,也未暴露枪支作威胁,这不应认定为《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情节。2、本案检察院对粟君才、吕成德除以抢劫罪指控外,还指控两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而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但由于本案根据非法运输枪支罪的量刑重于根据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尊重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出发,法院仍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粟、吕二人定罪。对此,之后的调研文章进一步认为:(1)当起诉罪名的量刑轻于法院认为罪名的量刑,且起诉罪名的犯罪行为可被法院认为罪名的犯罪行为所吸收,则法院可以从尊重公诉权和保障辩护权的角度,以起诉的罪名来定罪量刑。比如本案根据起诉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轻于法院认为的非法运输枪支罪的量刑,而该两罪又属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非法运输枪支的行为本身就含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粟、吕二人的行为也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在此情况下,可以依照起诉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来定罪量刑。但是,如果法院认为的罪名与起诉罪名属于不可吸收的两种罪名,则不能就起诉罪名来定罪。(2)当根据起诉罪名的量刑重于法院认为罪名的量刑,则法院应按照其认为的罪名来定罪量刑。如本案如果起诉罪名为非法运输枪支罪,法院审理认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则判决时应将罪名改变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不能以非法运输枪支罪来定罪。贺平凡庭长和承办人时军撰写的案例分析发表于《上海审判实践》2007年第2期、《法学》2007年第7期。 评审认为,本案社会影响较大,处理效果较好,且调研文章对“持枪抢劫”的具体认定和起诉罪名与法院认为罪名不一致如何处理的分析,具有创新性,对实践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事诉讼理念的发展趋势。 经研究室初评并报院长提请我院2007年第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案符合我院精品案件的要求,确定为精品案。 ...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贺平凡 法官 吴欣 承办法官 时军

李学兵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26号
本案是一起涉及网络转载的著作权纠纷案件。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要求任何网络传播都要事先得到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被一些媒体称为该条例生效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一案,自起诉受理之时便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东视、《人民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等重要媒体均予以报道。本案由于网络传播行为期间跨越新条例生效日,故涉及对新旧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法院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作出了前后两阶段的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这是本案法律适用上的一个亮点。同时,本案还涉及对电子公告服务(BBS)、“斑竹”(版主)行为事实和性质的认定。评审认为,本案的处理对规范网络转载行为,保护网络时代下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很好的社会导向意义。 ...



合议庭成员


吴登楼、李国泉(承办法官)

上海市黄浦区百汇公寓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赛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登记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7)沪二中行终字第131号
小区车库权属争议是当前的热点,行政诉讼中也常有出现。本案对此类行政纠纷确立了以下几条处理原则:1、审查房地局核发产权证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审查整个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件和必要的实质要件,而不宜过深地介入民事权属纠纷中。2、对于车库权属未在大产证上明确附记的,也未在出售房屋时明确约定的,不能当然推定车库属于业主共有。3、业主如果认为与开发商另有关于车库权属的约定或其他证明车库属于业主所有的证据,而这些主张与房地产登记资料不符的,业主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权利。承办人周华法官在结案后撰写了论文《由机动车车库产权行政登记案件引发的思考》,文章除阐述了上述观点外,还提出《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小区车库有优先使用权,而实践中一些开发商故意抬高车位的价格或租金,损害业主利益,建议有关部门对供业主使用的小区车位使用费应予规范。评审认为,本案反映的问题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对《物权法》第74条整个条款的理解是准确的,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



合议庭成员


周华(审判长、承办法官)、娄正涛、田华

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
本案属于案情复杂的新类型著作权纠纷,涉及印刷线路板设计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以及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等疑难法律问题。合议庭对本案的审理非常慎重,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参考借鉴了诸多专业人士和境内外学说判例的观点。评审认为,本案正确区分了工业产品保护和著作权保护,对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性质作出了准确界定,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



合议庭成员


芮文彪(审判长、承办法官)、王辰阳、何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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