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一、案件的管辖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静安区、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县十个区县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1、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民商事、知产、行政案件; 3、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 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或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8000万以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 4、除黄浦区、杨浦区以外的普通知产案件;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和裁定; 6、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区县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以及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7、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8、应由本院受理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二审案件: 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辖区基层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 2、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并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违法的,依法应由本院受理赔偿案件。
  (五)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事、民商事、行政、知产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3、申请执行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4、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六)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的起诉条件和手续

  (一)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手续: 起诉应当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审理期限

  (一)1、刑事一审:三个月;二审:两个月;2、民事、民商事、知产一审:六个月;3、民事、民商事、知产二审:三个月;4、行政一审:三个月;二审:两个月。
  (二)以上1――4的案件均可依法延长审限。

  四、诉讼费用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