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案件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
  2、辩护权;
  3、举证、质证的权利;
  4、最后陈述权;
  5、请求抗诉权;
  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本院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七、法院何时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八、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九、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十、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十一、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十二、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

十三、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