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伟与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99号 |
本案系一起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后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宝钢二十冶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从事工作的原告杨文伟头部砸伤,导致其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原告所在单位鉴于其系工伤按照规定承担了原告的一定费用。然原告认为,其受伤是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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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
张 铮 赵 俊 姚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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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恺与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6)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95号 |
本案系一起因劳动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不实评价而引起的名誉侵权案件,该案在诉讼前后引起了媒体的关注,被多家报纸报道。但对劳动者的不实评价是否会构成名誉侵权?目前我国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法律适用成为本案的难点、亮点。我庭受理后认为,该案例对于类似纠纷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将该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新类型案件组织力量进行审理。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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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
孙 斌 季 磊余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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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杰、周智平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
案号:(2005)沪二中刑终字第320号 |
本案是一起以自诉方式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新类型刑事案件。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张华结合本案撰写了《自诉程序中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的若干问题》一文发表于《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合刊。根据案件的审理和相关调研文章的论述,本案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上确立了一定的审理原则:1、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第三类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此类自诉案件依法虽不属于可调解的案件,但法官可以尝试做和解工作。本案双方上诉人即在法官耐心工作下撤回了上诉。2、对于鉴定结论,应就结论进行质证,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证,但鉴定的检材并非必须质证。3、一般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负举证责任,而本案属公诉转自诉,此前公安机关侦察所获得的证据可以继续作为自诉的证据。4、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罪的举证责任分配,控方只需证明侵害人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一致或非常接近,并证明侵害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即可。如侵害人不能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的,就可认定侵害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且如果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事后又以反向工程抗辩的,法院亦不支持该抗辩。5、损失计算方式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即如损失难以计算的,侵权所获利润可作为损失。6、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侵犯财产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侵害商业秘密罪亦如此。当退赔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属于较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类犯罪,处理效果较好,且调研文章结合本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审理的几处难点作了比较好的梳理,具有指导意义。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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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
张 华 郭 寅董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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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宝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舒琪非法经营案
案号:(2005)沪二中刑初字第67号 |
本案是一起由美国独资公司上海红宝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和美籍华人舒琪因无证从事外文图书、期刊的进口、销售而被指控犯非法经营罪的案件。由于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正版书刊销售等经营活动能否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不同观点,所以本案的判决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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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
薛 振杨庆堂费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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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盗窃抗诉案
案号:(2005)沪二中刑终字第488号 |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对有期徒刑和拘役这两个不同刑种实行数罪并罚。由于我国刑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从而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合议庭通过对本案的审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出在对有期徒刑和拘役实行数罪并罚时,除两个刑种确定的刑期期限相同而以重刑种的有期徒刑作为决定执行的刑罚外,应以各刑种中确定的最高刑的刑种为决定执行刑罚的观点,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认同。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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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
费 晔 杨庆堂 沈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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