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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探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院庭长意见建议全程留痕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本报记者 陈琼珂

  ■“以前在案件的处理、裁判文书的制作中有一定的惰性和依赖心理,总是希望庭长、审判长这些经验丰富的人能够‘把把关’。现在,不得不‘丢掉拐杖、挑起担子’”

  ■院庭长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均以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组织化的方式进行。院庭长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建议要记入会议记录并归卷或留存,做到全程留痕

  上周的一天下午,上海二中院201法庭,一起寻常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开庭,该院副院长陈萌作为主审法官出庭。这是自今年4月上海二中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以来,该院院庭领导参与审理的第1850件案件,占同期收案总数的16.23%。

  去年10月,最高法院确定上海二中院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法院,进行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在上海高院的指导下,上海二中院制定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最高法院批复后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试点法院,经过半年的探索实践,上海二中院在审判工作方面已取得较大突破。

  依法独立办案

  合议庭是法院的审判组织,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中级法院的所有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

  以往由于案多人少,案件审理在合议庭成员之间分工不平衡、“合而不议”、“参而不审”等现象突出,为此上海二中院制定了《合议庭运行工作规定(试行)》,确立了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落实合议庭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对案件审理共同负责的法律属性,强化合议庭成员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共同参与、分工配合审理案件,强化主审法官在主持庭审、控制流程、组织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方面的岗位职责。

  该院郭寅法官坦言,“以前在案件的处理、裁判文书的制作中有一定的惰性和依赖心理,总是希望庭长、审判长这些经验丰富的人能够‘把把关’。现在,不得不‘丢掉拐杖、挑起担子’”。试点以来,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独立办案及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共同参与审理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中院今年4月至9月改革试点期间受理并已审结的5504件案件中,由合议庭评议后直接处理的有5388件,占97.89%。合议庭内部运行也更加规范,尤其在庭审阶段听审、提问、质证、认证等环节,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程度较改革之前有明显提高。

  设置强大智囊团

  二中院在本轮改革中建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及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以发挥资深法官的作用和集体智慧的汲取,以咨询和讨论方式为合议庭在遇到疑难案件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提供技术支撑。二中院审管办的奚雪峰主任介绍,“去行政化,并不意味着合议庭孤军奋战。我们为合议庭法官设置了强大的智囊团。”

  为防止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及专业法官会议成为变相地向院、庭长汇报案件,上海二中院制定了《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及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定(试行)》,明确召开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及专业法官会议时,必须有非本案合议庭的其他主审法官参会,并设置了各庭最低参会人数。虽然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及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提供了智力支持和保障,但最终案件的处理还是以合议庭的评议结果为准,并由合议庭负责。

  “清单管理”剥离行政化因素

  上海二中院对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采取“清单管理”模式,厘清了院庭长对于案件的审判权与对于院、庭事务的审判管理职权之间的界限,切实将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因素予以剥离。

  “权力清单”,从正面规定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权,包括审判质效管理与讲评、研究法律适用统一、法定程序事项审批等;“负面清单”,规定院、庭长不得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不得强令合议庭改变评议意见等。

  按照改革规定,上海二中院将院庭长编入合议庭担任主审法官。院庭长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均以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组织化的方式进行。院庭长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建议要记入会议记录并归卷或留存,做到全程留痕。该院民二庭马全耀庭长坦言,“负面清单”和“全程留痕”给院庭长们戴上了“紧箍”。

  审判权全程置于阳光监督下

  如何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为此,上海二中院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关于案件差错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试行)》、《涉廉事项报告规定(试行)》、《案件廉政回访制度规定》等多项规定,将裁判者行使权力全程置于“阳光监督”之下。

  2011年,二中院在上海法院中率先推出案件廉政回访制度,本次改革中,又进一步修订完善《案件廉政回访制度规定》,扩大案件廉政回访范围,丰富案件回访方法,健全回访考核机制,完善回访监督手段,确保司法清正廉洁。二中院院长王信芳表示,“在本次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我们以‘去行政化’为核心,以制度设计为先导,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支持和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加强和改进对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并制定完善有关司法改革的制度规范。试点期间,我院审结案件9604件,同比上升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