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六庭商建刚法官耐心调解获当事人感谢

近日,民六庭商建刚法官妥善调处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成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系商建刚法官进入该庭以来承办的首起案件。2014年2月11日,吕某投保的车辆与案外人的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吕某单方委托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进行评估,评定损失金额为10万余元,而该财险上海分公司自行定损金额仅为3.5万元。吕某向该财险上海分公司索赔遭拒,遂涉讼。一审法院认为第三方的定损结论具有更高的公允性,故拒绝了该财险上海分公司重新鉴定的要求,支持了吕某的诉请。该财险上海分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双方对车损金额各执一词,坚持己见。该财险上海分公司认为10万余元的修理费用过高,并进而对物损评估中心的资质以及保险车辆是否实际修理提出质疑。吕某则认为,因该财险上海分公司未及时定损,其委托有资质的物损评估中心评估后进行维修,并无不妥。双方抵触情绪强烈,甚至相互进行人身攻击。庭审中,合议庭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认真细致审理,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积极作了调解。商法官在庭审后又进一步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进行释法说理,开展调解劝解工作。商法官一方面告知该财险上海分公司其定损金额显然过低,要求其认真核实,实事求是地确定损失金额;另一方面告知吕某诉讼风险,物损评估中心毕竟系其单方委托,如明显脱离公允价格,不排除重新委托评估的可能,将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经过多次双向沟通,在商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心理预期差距逐渐缩小。在调解工作渐入佳境时,商法官敏锐地注意到,尽管双方对车损总金额分歧较大,但其对每一项修理项目均是认可的,故尝试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或可进一步拉近双方距离。因此,商法官认真阅看了修理项目明细,耐心地逐项与双方当事人确定其认可的修理金额,并着重针对双方分歧项目进行调解,在单项金额逐步统一的情况下,双方最终就车损总金额达成调解合意。双方当事人均对商法官耐心细致、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与工作作风表示了诚挚的感谢。(民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