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实行网上信访方便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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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信访沟通渠道,我院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行网上信访,在本院互联网站上开辟专栏,接受人民群众的信访反映,为人民群众提供起诉指导、案件查询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截至2004年底,共收到网上信访947件,平均每月近60件,其中法律咨询、查询类信访612件,占65%;各类意见、建议275件,占29%;其余为与诉讼无关的其他问题。我院对网上信访认真回复,谨慎处理,取得了较好效果。我院的主要经验和做法是:

    1、领导重视。院党组高度重视网上信访工作,将之作为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之一,要求信访法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成立由立案庭牵头、业务庭的情况组长或内勤及研究室相关人员组成的网上信访法律咨询组,为网上信访工作提供后援帮助。同时党组着力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先后从审判一线选调了一批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充实信访队伍,努力把涉诉信访中反映出的问题解决在人民法院内部。

    2、建章立制。经认真调研,制定《网上信访处理规定(试行)》,并于2003年9月起正式试行。该规定明确了网上信访工作流程,强化了信访工作人员职责,是我院以制度化建设加强网上信访工作管理的重要举措。如我院规定在互联网上设立信访专用电子信箱,由专人每日阅看,并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不同情况答复来信人;网上信访意见的登记和转报工作由立案庭设立专人负责;对留有电子邮件地址的通过网上回复;对留有邮政地址的采用邮政信件回复;对仅留电话号码的通过电话回复;对未留联络方式的,则视情在网上公开回复;对通过网上信访途径起诉的,按立案审查规定办理等。

    3、认真回复。网上信访以各类法律咨询、查询居多,我院均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对进行法律咨询的,一般仅作程序性指导;咨询实体内容的,在不涉及具体案件处理的前提下,可解答明确的法律规定。如虹口区的潘先生在邮件中称,他与另外11名外地来沪人员在某休闲中心上班,该中心老板在拖欠他们三个半月工资后将他们赶了出去,要求法院给予帮助。我院在回复中将《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有关“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规定向潘先生如实告知,指导他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查询案件承办法官、审理情况、开庭日期或相关法律文书的,将查询结果直接回复,同时告知我院的案件查询电话。对具有普遍性的公开答复、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咨询或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法律理解的咨询,由网上信访法律咨询组研究后在网上回复。此外,我院还对网上回复严格把关,所有回复必须经立案庭庭长审批后方可上网,特殊情况下还须报请院长审批。

    4、谨慎处理。在网上信访中,还有部分系对我院或辖区法院案件审理进展、审判结果、审判人员作风、案件执行情况等提出的意见,我院对此谨慎处理。如对要求我院或辖区法院尽快审理案件或执行案件的来信,转至相应的审判庭或辖区法院处理;对反映审判人员作风问题的来信,转至相应法院监察室处理,并如实回复来信人转交情况;对案件审判结果表示不满的,告知来信人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如上诉或申诉途径解决,同时积极做好释法、释疑工作,力争来信人服判息诉;对宣泄不满、扬言肇事或其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件,高度警惕,联系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关注。如我院在去年发现一封宣扬法轮功的邮件,及时向国家安全保卫局进行了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