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精神需求的引导与提升——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谈法院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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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精神需求的引导与提升

——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谈法院文化建设

徐子良

【提要】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法院人精神的“建设”,其成效的重要体现是法院人精神需求的实现。法院文化建设关注法院人的精神需求,但不是简单满足法院人内在自发的精神需求,而是通过文化建设,对法院人的精神需求进行引导和提升,使法院人在满足较高层次精神需求的同时符合法院科学发展的要求和群众对法官的期待。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其中被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是较高层次的精神需求,但同一层次的精神需求,各人因价值观不同导致参照系不同,决定了精神需求的实现内容和方式的不同。要通过法院文化建设,为法院人较高层次精神需求的满足矫正参照系,匡正价值观,使法院人自觉通过做好本职工作,实现社会对法官职业的角色期望,来获得被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其基本路径在于:促进核心价值观的共识化;文化建设内容与办案工作紧密化;文化建设过程的共同参与化;文化建设平台的多样化。

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工作越来越受重视,各地法院积极实践探索创新。法院文化建设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非常重要而又长期、系统的工程,本文不予面面俱到地论述。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对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人精神的塑造,本文尝试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视角,对如何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来满足和提升法院人的精神需求,进行探究性论述。

一、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法院人的精神“建设”

所谓文化,通说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1在文化学研究中,文化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并赖以存在的物质与精神存在的总和”,狭义上的文化“是某一社会群体(民族或阶层)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经传承累积而自然凝聚的共有的人文精神及其物质体现的总体体系”,“狭义文化不但以人为中心,而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中心,即使观察物化世界,也是以其中的人文精神为内核的”。2

由上述有关文化的定义可知,文化的核心在于精神。法院文化无疑属于狭义文化范畴,可以表现为有关法院各方面事物的物质与精神之总和,但精神是法院文化的内核。而精神属于人的主观思想理念范畴,因而,法院文化建设的内核是对法院人的“精神建设”。

笔者在撰写本文过程中,有幸读到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是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的精神理念、行为模式、制度规范以及物质表现的总称。要准确理解和定位法院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紧紧围绕法院中心工作,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建设。”第8条接着规定:“人民法院精神文化是广大法院干警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司法理念、道德准则等群体同质精神的高度概括,代表着法院集体的精神风貌和文化素质,体现着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是人民法院文化的核心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核心地位,始终将精神文化建设放在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中的首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对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的具体表述来看,3精神文化建设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处于更为突出而核心的地位。

笔者亦认为,在上述法院文化的内容体系中,精神文化是核心,而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均属于体现内在精神文化的外部载体范畴。但笔者绝非低估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因为精神存在于人的主观思维和理念中,对精神文化建设的具体举措又必然体现为制度设计、行为礼仪、物化建筑等外化的内容和形式。许多文化建设举措,很难片面归之为属于上述四种文化建设的哪一类,常是兼而有之。例如一个法院建立各项廉政制度,其表象为制度文化,但内核却是以廉政精神为内容的精神文化;又如一个法院建立图书馆,购买书籍期刊乃至网络资料库,这必然需要物质投入,属于物质文化建设的内容,但同时体现了营造学习氛围、提升法官学识和业务素质的精神内涵,亦可认为属于精神文化建设的内容。有关例子不一而足。所以笔者认为,任何具体的法院文化建设举措,虽然从表现形态上可以认为属于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建设中的一类或几类,但同时都可以归为精神文化建设的范畴;反之,缺失抽象的具有法院或法律精神元素的单纯的具象表现形式的措施,就难以归入法院文化建设的范畴。

然而,当前在一些法院文化建设实践中,存在重物质轻精神、重表象轻内涵的问题,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了目前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其中就指出“一些法院对文化建设的内涵和导向认识不清,偏重于建立文化设施、开展文体活动等表面工作,缺乏对社会主义司法价值体系以及法院精神的提炼总结和宣传教育;有的法院文化建设与执法办案工作相脱节,现实针对性不强……”。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任何举措都不应缺失精神内涵,而塑造法院人精神品质的前提是对法院人精神需求的引导和提升。

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及与法院文化建设的关系

(一)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简述及于法院人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又称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在1944年所著《人的动机理论》中提出的,他从人本主义角度阐述了需求对人的行为的激励作用,他认为人的需求从低级到高级分为五个层次:①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 needs),是由人的生物机体而产生的需求,包括衣、食、住及性的需要等;②安全需求(Safety needs),指个人追求身体安全、免遭威胁的需求,包括防备生理损伤、疾病,需要有安全的生活环境等;③归属与爱的需求(Love & belongingness),也称社交需求,指人们渴望与他人建立良好的感情,渴望被接受,成为群体的一员而有归属;④被尊重的需求(Esteem),即人们希望自己能得到他人较高的评价,得到别人的尊重;⑤自我实现的需求(Self-actualization),是指促使自己的潜力得以发挥、自己的理想、抱负得以实现的希望。在马斯洛看来,这五种需求由低到高形成一种阶梯状关系,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是较低层次的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和被尊重的需求则是较高层次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则是最高层次的需求。马斯洛认为,人们首先追求基本的、低层次的需求,当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后,他就会去追求较高层次需求的满足。如果较低的需求未得到满足,即使其较高需求得到了满足,其激励作用也不会长久,他还会转过来追求较低层次需求的满足。4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是现代行为科学的重要理论,对现代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和实践具有广泛的影响。

法院文化建设是以人为本的建设,《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应坚持的第一项原则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首先必须关注人的需求,关注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人的需求。法院人既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也是建设的对象,当大多数法院人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他们就会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反之,他们就会觉得法院文化建设与己无关,甚至产生抵触心理。所以,汲取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精髓并运用于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建设的路径,提升建设的实效。

在马斯洛需求层次体系中,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是基本的低层次需求。客观地说,现今我国法院同志应该不存在什么温饱问题。至于安全问题,近年来在全国的确发生了一些针对法院和法官的恶性事件,由于当前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法院又往往被推向社会矛盾的前沿,因此,确保法院同志人身安全的安全防范工作应进一步引起各级法院的重视。另外,满足法官应有的社会保障需要也是满足法官安全需求的应有之义。但是,并不能得出当前我国法院同志的安全需求尚未得到满足的结论,否则就过分危言耸听了。且笔者认为,法院同志的职业安全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即使存在,也不是主要靠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来解决的。所以本文不将法院人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的满足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予以论述。

如果说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更多体现了人的自然属性的需求,那么归属与爱的需求、被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则完全属于人的社会属性的需求,也是人的精神世界的需求,是较高层次的需求。对于法院文化建设而言,应当重点关注法院人在这三个层次的需求。正如有学者所言,“国家公务员生活和工作相对稳定,满足了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和部分感情需要,剩余的主要是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5而且,不同人的自然属性需求的内容并没有什么差异,而基于人的社会属性的精神需求,持有不同价值观的人的精神需求内容和实现方式会有很大差异。法院文化建设关注人的精神世界的需求,但不是简单满足法院人内在自发的精神需求,而是通过文化建设,对法院人的精神需求进行引导和提升,使法院人较高层次精神需求的满足与法院的发展目标相符合,与人民群众对法官的期待相符合。笔者下文重点就法院人在后三个较高层次的需求满足问题与法院文化建设的关系进行详述。

(二)归属与爱的需求之于法院人

归属与爱的需求是人的第三层次需求。笔者认为,归属与爱的需求的一部分是通过家庭、亲友等私人领域的亲情和友情来获得的,通过其他途径无法替代;但另一部分可以通过工作单位来获得。不可否认,市场经济将大多数人从计划经济下的“单位人”推向了“社会人”,人们对自己的职业有着更多的选择自由,职业流动性大大增加。但是,即使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公务员阶层也是一个需要保持相对稳定性的职业阶层,法官职业更需要保证相当的稳定性。而这种稳定性的维持不是计划经济下强制性的职业固定,而是在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吸引一部分人选择“稳定”。就我国法院而言,要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选择法院并留在法院工作,除了依靠提供一份稳定的收入和福利保障外,很重要的一点还在于让法律人才在法院工作中能够获得精神的寄托和归属感。所以,对于法院人而言,归属与爱的需求不仅需要从私人领域获得,也需要从单位获得。在法院文化建设中,也就应当特别重视通过各种有效措施让法院人产生对本单位的归属感,让法院人感受到法院集体大家庭的温暖。因此,过去“单位人”体制下的一些有益的对成员的关心措施不能完全抛弃,而是需要传承和创新。

(三)被尊重的需求之于法院人

被尊重的需求是第四层次的需求,也是至为关键的需求。马斯洛认为,虽然自我实现是个体发展的最高阶段,但只有少数个体能达到这种阶段。6可见在马斯洛看来,大多数人并没有自我实现需求的意识,因为自我实现是对自身理想信念抱负的执着追求,而大多数芸芸众生并没有为自我信念而奋斗的动力。但是被尊重则是人们普遍的精神需求,而且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已经是最高层次的需求了。

人们都需要被尊重,问题是人们通过什么来获得尊重?在马斯洛需要层次体系中,并没有什么“物质需求”,这是因为,所谓物质财富的需要并非真正目的意义上的需求,而只是满足五个层次需求的手段和途径。在物质化的时代,许多人追逐利益的目的早已超出了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的低层次需求,其终极目的在于他们认为占有财富越多就可以越多地被他人尊重。古时就有项羽鄙夷衣锦夜行的故事:项羽攻占咸阳后,有人劝他定都,但项羽急于东归,说“富贵不归故乡,如衣锦夜行,谁知之者?”7这就是成语“锦衣夜行”的出处。可见项羽不仅要富贵,更要他人尤其是家乡父老知道他富贵,他认为这样才能赢得众人对他的顶礼尊重。最近笔者还读到这样一则报道:由巴克莱财富和莱德伯里研究所新公布的巴克莱财富洞察研究报告显示,经调查20个国家的2000位拥有150万美元以上可投资资产的富人后得出,分别有49%的亚洲富人和47%的拉美富人认为财富“可以让我获得朋友和家人的尊重”,而只有28%的欧洲富人和38%的美国富人认为获得尊重是财富带来的一种副产品;有71%的拉美富人和61%的亚洲富人认为“富人给他人树立了获取成功的重要榜样”,而只有不到一半的美国富人和欧洲富人这么认为。8也许由于文化的差异,东方人似乎更在乎通过占有财富来赢得尊重、树立“榜样”。在这样的价值观支撑下,赚钱是赚给别人看的,花钱是花给别人看的,因为只有让人看到才能让人尊重。需说明的是,笔者并不否定财富能够给人带来尊重这一事实,但笔者认为,除了物质财富以外,人们还应当有获得尊重的其他途径。在一个健康的社会文化生态中,成功的标准是多元化的,获得尊重的标准和路径也是多元化的。

法官需要被尊重,法官又通过什么来获得尊重?在法治社会中,法官应当得到较常人更大的尊重,而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人也渴望得到尊重。但是在中国,法官并非高收入者,估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不可能成为社会中的高收入者。在这一给定的条件下,如何提升法官的被尊重感(即自尊感),这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挑战。如前所述,对于物质财富的追求,是为了满足被尊重需求的一种途径,但绝非单一途径。当前,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提升法官的被尊重感,不可能(或主要不可能)通过加薪的方式来实现,而是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

从社会学角度,不同的社会职业都有其社会角色定位,这种角色定位也就是人们对处于特定位置上的人的行为的期望。9不同的社会角色有不同的角色期望标准,当某一社会角色承担者的行为符合人们对这一角色的期望标准,并做出了突出的成绩,他就会得到人们的尊重;反之,他就不会得到人们的尊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衡量自己是否被尊重时,并没有拿自己承担的社会角色的角色期望标准来衡量,结果发生角色混淆,也就不可能真正赢得他人的尊重。无数反面例子表明,许多官员走向腐败,首先来自于心态失衡,觉得与商人、企业家、律师等相比,自己同样的劳动付出(甚至更多的付出),得到的物质财富却根本无法和他们相比。失衡心态加剧,腐败堕落伊始。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分析,官员心态失衡是被尊重感缺失的体现。但官员应当通过扮演好自身职务的社会角色,通过实现好自身的社会角色期望来获得他人的尊重。而贪腐官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将更多地占有物质财富作为获得尊重、平衡心态的途径,其结果必然走向歧途,也不可能真正赢得他人的尊重。

就法官而言,法官固然需要有一个稳定而体面的物质生活保障,但法官的价值不是靠收入来衡量的,法官也不是靠占有物质财富来获得社会尊重的。法院文化建设所要追求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为法官获得尊重提供一套有别于物质财富标准、符合社会对法官之角色期望的参照系,利用文化的“磁场”效应,使法官自觉地通过在法官职业上做出更多更好的成绩,通过不断实现世人对法官的社会角色期望,来不断地获得被尊重感。而这样一套参照系的树立并被大多数法院人自觉参照,首先有赖于正确价值观的树立并在法院人中形成共识(后文再述)。

(四)自我实现的需求之于法院人

自我实现需求是最高层次的需求,马斯洛将前四个层次的需求归为缺失性需求,而将自我实现需求归为成长性需求,10并认为具有自我实现需求的人只是少数。但笔者认为,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应当设法激发尽可能多的法院人尤其是法官产生自我实现的需求,并将自我实现需求的内容融入法院整体发展的目标中,融入本职工作中。当一个人产生立足于自身工作的自我实现愿望时,他才会发挥最大的工作潜能。有管理学者研究马斯洛需求理论中的自我实现需求时提出,“人们希望做好自己的工作,得到别人的认可,但这应当来自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只有工作着的人们自己认同了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时,只有工作的过程与结果激励了人们时,人们才会为自己心目中的生活意义而奋斗。此时,工作也就成了人们自身需要的一部分,人们的工作动力来自于自己而不是外部,人们是自己激励着自己而不是处于对外部威逼利诱的恐惧而被迫工作。”11同样,当法官产生立足于司法职业的自我实现需求时,他才会把法官职业当事业来做,才会全身心地投入。

满足被尊重需求仍然依赖于外界的评价,不同的价值观会产生不同的评价他人应否受尊重的标准,也会产生不同的感觉自己是否受人尊重的标准,即不同的参照系会影响人们对自身“被尊重感”的感受。在这一层面,法院文化建设旨在树立起让法院人感觉被尊重的正确的参照系——社会角色期望,但这毕竟会受到他人评价的影响,还不是最牢靠的。但如果法官具有了立足自身职业的自我实现需求,他才会真正具有健全的人格和平衡的心态。马斯洛认为,具有自我实现需求的人“常常受到别人对他应有的尊敬,尽管他并不依赖这个。这样的人不需要也不看重不正当的毁誉。他能自我控制,因而感到自己很有力量”。12所以,具有立足司法职业的自我实现需求的法官,不仅会平静而全身心地投入本职工作中,而且会正确对待职业生涯中的各种荣辱得失,做到宠辱不惊而不患得患失,也才会具有最牢固的心理防线,最不会被外界各种诱惑所干扰。许多法院系统的先进典型人物往往都具有自我实现的需求。法院文化建设旨在发挥法院文化的教育、熏陶、引导、规范、凝聚等功能,这些功能都是通过文化特有的软力量的方式来实现的,软力量的发挥需要有较高标准的价值体系来指引,有别于作为硬性约束的强制性规范的“底线标准”。所以,法院文化建设所倡导的精神追求也应该是高层次、高标准的,应该激发更多的法院人产生立足自身职业的自我实现需求。

三、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视角的法院文化建设路径

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来看,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效取决于法院人高层次精神需求的实现程度,但正如前文所言,不同人追求高层次精神需求的具体方式会因为价值观、参照系的不同而出现很大差异。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法院人高层次精神需求的实现不是任其自发的实现,而是通过一系列举措,矫正价值观和参照系,使法院人自觉追求的精神需求符合民众对法院人的期望,符合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符合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笔者无意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具体举措进行详细设计,也无法将某一举措与法院人某一层次的精神需求作一一对应(很多举措往往可以满足不同人不同层次的精神需求),下文仅结合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对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路径进行大致梳理。

(一)促进核心价值观共识化

从文化学上,“价值之所以重要在于它为文化素材的组织方式提供重点……价值为充分地理解文化提供唯一的基础,因为所有文化主要是根据他们的价值来组织的”。13从管理学上,“行为科学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源泉是尚未得到满足的需求,只要对需求进行调节,就能控制人的行为。由于价值观对人的需求具有巨大的作用,因此就可以成为行为的控制器”。14不管是什么类型单位组织的管理,对组织成员价值观的整合是有效管理的关键。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越是高层次的需求(尤其是被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不同的人们满足需要的方式就越受不同价值观的影响。一名法官,如果左右他的价值观是占有财富越多就会越受尊重,那是十分危险的;如果一个法院中的多数法官都持这样的价值观,那就更加危险了,轻则使法官不思进取,自甘沉沦,重则则为群体性腐败提供温床。所以,法院文化建设首先需要确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求的核心价值观,并使核心价值观在法官群体中实现共识化。在2010年3月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庄严提出了新时期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是“公正、廉洁、为民”,这就为当前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最基本的价值观支持。

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只是走了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要让核心价值观得到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人的普遍认同,“如果不解决认同问题,文化之路就不可能走得太远”。15法院文化建设所追求的效果就是要让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遵循。笔者认为,这关键在于处理好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与法官人民性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法院文化建设要促使法官提升自我职业尊荣感。职业尊荣感是使法官立足本职工作获得被尊重感和产生自我实现愿望的前提,这就要求有关法院文化建设的举措都应当内涵有法官职业、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等内容的特质元素,使法官意识到作为法律人的信仰和责任并坚守之。另一方面,法院文化建设要促使法官懂得被尊重感应从群众中获得,将群众对自身履职的评价作为获得被尊重感的参照系,而不是以物质财富或物质化的“成功人士”作为参照;同时要促使法官自觉通过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来获得自我的精神愉悦,并产生立足司法职业的自我实现需求。

(二)建设内容与办案工作紧密化

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绝不能孤立于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办案工作来开展,而应当更多的与办案工作结合起来。办案是法院的主体工作,也是法官的本职工作。法官在工作中高层次精神需求的满足,主要应通过履行本职工作来实现。法院文化建设不是分散法官的工作心思,而应当通过文化氛围的营造、熏陶和引导,使法官能够更加专心致志于本职工作。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想效果应当是使法官在办案过程和办案成绩中获得被尊重感,满足被尊重的需求。而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需求,其实就是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马斯洛认为,自我实现就是充分发挥一个人的潜能,他说:“音乐家必须演奏音乐,画家必须绘画,诗人必须写诗,这样才会使他们感到最大的满足。是什么样的角色就应该干什么样的事情,我们把这种需要叫做自我实现。”16可见,如欲通过法院文化建设使尽量多的法官满足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需求,就必须将文化建设工作融入到办案工作中去,使法官们自觉地将做好本职工作转换为内在的自我实现需求,并不断地通过努力工作来实现之。例如,当前不少法院都有自办刊物,刊登本院(或本辖区法院)法官撰写的调研论文,虽然这些刊物的学术水准未必很高,在学术圈未必有影响力,但这种形式是需要的。因为对于法院内刊,虽然学者未必看得到,但本院法官(或本辖区法官)都能看到,其对法官们审理案件具有最直接的参考借鉴效应,不少内刊还报送有关领导,供领导决策参考,这种服务于审判实践和领导决策的功能反而要强于核心学术期刊。法官撰写的文章被内刊刊登并被其他法官和领导看到,这本身就是对作者精神需求的满足和激励,属于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同时笔者认为,法院内刊的文章应更多的反映办案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这便是法院文化建设与办案工作紧密相连的一个例子。

(三)建设过程共同参与化

《征求意见稿》规定法院文化建设应当“坚持全员参与,充分激发蕴藏在广大法院干警中的文化智慧,牢固树立人人是文化建设的主人、个个代表文化形象的观念,积极为法院文化建设做贡献”。笔者完全赞同这一意见。法院文化建设绝不只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更重要的在于法院人的全员参与。因为,核心价值观共识化的过程也是以核心价值观为基石的文化建设的认同过程,从文化学的角度,文化认同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提供成员“集体经历”的机会——让成员围绕共同的目标,参与共同的事业,从中共享足够多的符号、标志、信仰和价值,使他们凝聚在一起,创造并共享所创造的文化。17所以,全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是全员认同支撑法院文化的核心价值观的基础。而且,组织的成员共同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事务,能够增强成员对组织的主人翁意识,也就增强了成员的集体归属感,满足集体成员的“归属需求”。而组织成员在参与过程中的意见被采纳,成就被展示,也会增加成员被尊重需求乃至自我实现需求的满足。例如,有的法院在本院局域网内开设建议平台,全院干警可以就本院的各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提出建议,院领导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答复,这既是法院文化建设全员参与的一种方式,也是拓宽法院民主管理的有益尝试。18

(四)建设平台多样化

在重视核心价值观共识化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每个法院人个体才能、志趣的差异性和他们具体需求内容的差异性。这就需要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平台和载体,使具有不同专长、不同志趣的法院同志在文化建设中都有发挥才干的机会。只要符合核心价值观,不同专长和志趣的同志能够尽量展示自己的专长,或将不同志趣融入不同的具体工作中,可以使更多的法院同志增强归属感、被尊重感乃至自我实现的愿望。如在先进典型的树立工作中,除了树立“全能型”的先进典型之外,更应注意从不同侧面和层次树立不同领域、不同长处的先进典型。人无不才,人无全才,先进之处可以多点发现,多点培养和树立,对先进事迹的宣传要“人”化不能“神”化,这样能使先进典型更富有亲近感和感染力,从而吸引更多的法院人能够立足自身岗位和自身长处来正当先进。19又如,当前许多法院都建有内部局域网和互联网站,可充分利用内外网站,优化、丰富网站的栏目设置,从而为不同专长和志趣的法官提供交流心得的平台、展示才华的空间和“秀”的舞台。

[作者简介]

徐子良,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

 

[1]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版,第1427页。

[2] 王宁主编:《中国文化概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5页。

[3] 《征求意见稿》第11条:“人民法院制度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制度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文化特征和文化现象,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的体现,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基础和载体。……”第14条:“人民法院行为文化是广大法院干警在执法办案、工作学习、生活娱乐和人际交往中产生的活动文化,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动态表现,对提高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社会认可度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第17条:“人民法院物质文化是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并可以直接感受和直观把握的文化,是法院文化结构中最表层的部分,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物质体现,是人民法院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的有形载体。……”

[4] 参见王思斌主编:《社会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33页。

[5] 刘任平、罗高亮:《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完善——基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分析》,载《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2期,第65页。

[6] 姚本先、王东华:《论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学习与实践》2009年第8期,第148页。

[7] 载《史记·项羽本纪》。

[8] 《财富带来幸福感?世界各地富人大不同》,载星岛环球网2010年6月4日,http://finance.stnn.cc/fotune/201006/t20100604_1337622.html

[9] 王思斌主编:《社会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83页。

[10] 参见谢灵芝:《幸福与超越——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谈起》,载《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31页。

[11] 王玉莲:《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谈管理中的激励》,载《经济师》2003年第5期,第15页。

[12] 张建伟:《健全的司法人格和健康的法官心态》,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11日。该句系张建伟在该文中所引马斯洛的话。

[13] [加]保罗·谢弗著,许春山、朱邦俊译:《文化引导未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65页。

[14] 魏钢焰:《基于行为科学的企业文化功能研究》,载《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第78页。

[15] [加]保罗·谢弗著,许春山、朱邦俊译:《文化引导未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68页。

[16] 姚本先、王东华:《论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学习与实践》2009年第8期,第148页。

[17] 参见[加]保罗·谢弗著,许春山、朱邦俊译:《文化引导未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70-71页。

[18] 参见《涵养、推动、促进:上海二中院的法院文化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1月14日。

[19] 近年来,上海法院每年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分别评出全市法院办案标兵、调解标兵、执行标兵、信访标兵、调研标兵、书记员标兵、警务标兵、服务审判标兵等八类标兵,每类标兵有若干人当选,这就是多方位、多层次树立先进典型的工作思路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