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纠纷呈现四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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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院共审结61件涉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纠纷案件,经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四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逐年递增。2011年至2015年的案件数量分别为2件、5件、7件、8件、17件和22件。董事、高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掌勺者自肥”情况的增多,对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既不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也有损于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展。二是公司涉民企最多,国企次之,外企相对较少。涉民营企业案件37件,占60.7%;涉国有企业案件12件,占19.7%;涉外商投资企业案件8件,占13.1%;涉港澳台投资企业案件4件,占6.5%。可见,民营公司是此类纠纷的高发区,国有公司也时有发生,外商投资企业相对较少,这可能与外企对董事、高管团队管理的规范程度较高有关。三是行为类型以侵占公司财产、违反竞业禁止居多。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要类型包括侵占公司财产、竞业禁止、擅自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以不合理价格关联交易等。其中,涉侵占公司财产案件24件,占39.3%;涉竞业禁止13件,占21.3%;涉擅自出借公司资金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案件8件,占13.1%;涉以不合理价格关联交易8件,占13.1%;而随着商业形态的多样化,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方式也日趋复杂,涉其他类型违反忠实义务的案件也有8件。四是对公司利益造成较大损失。上述案件中,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18件,占29.5%;100万元至500万元的31件,占50.8%;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7件,占11.5%;1000万元以上的5件,占8.2%,最高标的额达5000万余元。七成案件标的额逾百万,说明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会对公司造成较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