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存在高频化、同质化倾向需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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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物流行业的迅猛发展,物流公司投保防损的需求日益增大,我院民六庭在保险合同纠纷审理中发现,物流公司保险纠纷高频化、争议焦点同质化倾向明显,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产品的设计者、推广者,在其中存在四个主要问题:一是向物流公司出售不适格的货物运输险情况普遍。货物运输险保障的是货主对于运输中货物遭受损害的财产利益。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货物运输险的保险利益。但部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大量向物流公司推销货物运输险,某涉案保险经纪公司在2013年即向各物流公司推销此险种200余单,造成之后大量纠纷涉讼。二是货运险合同缔结和履行不诚信。保险公司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未依诚信原则履行揭示险种性质、披露保险利益的合同附随义务,部分案件中保险公司为促成合同订立,出售被保险人无法获赔的产品过错明显。同时,就物流公司未适当履行运量申报义务,保险公司亦未核查运量的情况,保险公司在出险后的理赔标准不一,加剧了物流公司对货运险的混乱理解。三是合同名称引发歧义。部分货运险合同名称为“货运险预约协议”。该名称系保险术语,意为“货运险开口保单”,并非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预约合同”之意。而保险公司常以“预约合同”对货运险开口保单进行解释,提出保险合同未生效,模糊了货运险开口保单的实际法律意义,起了误导作用。四是享有追偿权未告知。货运险的产品设计是保险公司向货主赔偿后,有权向过错承运人追偿。但向物流公司出售货运险,则将发生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物流公司赔偿后,还有权向同一物流公司追偿回转的情形,导致物流公司购买保险的目的无法实现。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免除了对投保物流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但部分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告知物流公司将会受追偿的法律后果,也未作豁免特别约定,出险后以此理由对物流公司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