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征收补偿中独生子女奖励份额的归属问题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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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原《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两项规定均于1990年发布实施,于2004年废止)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的待遇包括城镇分配住房或农村调整自留地、安排宅基地时,有条件的单位对独生子女户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但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取得上述奖励份额后,该奖励在分家析产时最终归独生子女的父母还是独生子女本人所有,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相关规定增设独生子女奖励份额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育龄夫妇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并为执行国家政策的夫妇增加必要的养老和社会保障,故该奖励利益应归属于生育独生子女的夫妻。第二种观点认为,独生子女奖励仅在子女未成年或16周岁以前可以享受,故相关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保障独生子女的利益和健康成长。因此奖励利益应该归属于独生子女本人。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法律和政策缺乏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因生育独生子女而取得的奖励利益可判归在整个独生子女家庭(户)名下,由该户所有家庭成员共有,按比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