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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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机制,加强执行事务公开,全面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加大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信访化解力度,妥善处理涉执行信访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本院《关于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贯彻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定义】执行事务中心是执行局负责接待、服务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处理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案件信访工作的

日常对外服务窗口及其它相关工作的平台。

第二条 【组织架构】执行事务中心为执行局执行二处下设机构,由执行二处处长分管负责。执行事务中心设执行长一名,其余人员由执行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组成。执行长具体负责执行事务中心日常工作,执行事务中心组成人员专职或兼职担任信访督办、日常接待、数据采集处理及执行信访专报专刊编撰人员等。

第三条 【工作职责】执行事务中心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一)涉本院和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来信、来电、来访、网上

信访的登记、接待、跟踪和处置;

(二)根据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处长)的要求,对特定信访案

件进行督办;

(三)代为收取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材料;

(四)在执案件承办人有特殊情况时,代为收取、送达执行文书材料;

(五)在执案件承办人有特殊情况时,代为收取或发放执行代管款;

(六)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请求,协助联系案件承办人、查询本院执行案件进展情况等;

(七)受理当事人直接到窗口递交的需采取紧急措施的请求材料;

(八)接受到访的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涉执行一般事务的法律咨询;

(九)定期对涉信访案件进行质效检查和讲评;

(十)根据相关规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提请的涉本院或辖区基层法院涉执行案件的相关事项;

(十一)编写执行事务中心涉信访情况动态、司法统计分析、问题反映、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课题调研等材料;

(十二)完成执行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工作时间】执行事务中心接待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1:00、14:00-16:30。

执行事务中心专设监督电话和联系电话,用于接听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电话来访、问题反映和特定涉执行信访工作的对外联系。

第五条 【限期答复】执行事务中心每个工作日设专门人员一名负责值班接待,书记员一名负责登记、记录和其它辅助工作。

接待人员一般应当当场答复来访人所提问题;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问题,应留存来访人联系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待答复内容明确后,以留存的联系方式或预约面谈方式答复来访人。

第六条 【联系法官】执行案件当事人反映联系不到承办人的,接待人员应及时协助联系,确定接待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来访人。

第七条 【材料保存】执行事务中心通过《信访登记表》、《信访转办单》、《信访反馈单》《信访催办单》等规范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执行事务中心应规范化采集和留存信访数据,对信访事项和相关问题、处置情况及辖区法院回复信访处理事项等材料定期汇总,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作分析和统计,结合《二中院执行事务中心专刊》平台,编写信访统计分析、信访要情动态、经验交流、典型案例评析、课题调研等材料反馈和上报。

第八条 【处理程序(本院)】反映本院执行工作信访事项的,依照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信访人反映案件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告知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按异议程序处理;

(二)信访人反映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应详细记录和收妥信访人递交的全部材料,交执行局领导审查决定后转监察室处理;

(三)当事人来信来访的诉求系不服执行裁决的,按照执行裁决事项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释明;

第九条 【辖区协调】本院辖区基层法院应确定负责执行事务中心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执行事务中心应与辖区基层法院执行事务中心保持密切沟通,保障执行信访处置流程顺畅运行。

第十条 【信访督办】对辖区基层法院长期未解决的信访件,执行事务中心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可指定督办人员上门巡回接访督办、会商研判,研究处置信访事项。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或处置意见分歧严重的信访事项,可提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请示。

第十一条 【引导立案】执行案件当事人向执行事务中心申请执行立案的,接待人员应告知并引导申请人前往立案庭办理。

第十二条 【接受材料】申请执行人向执行事务中心申请恢复案件执行的,接待人员收取恢复执行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及时递交处领导指定执行组办理。

第十三条 【转交材料】案件当事人可通过执行事务中心向执行法官递交相关材料,接待人员收取后应出具收据,及时转交承办人,并办理材料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送达文书】执行法官可委托执行事务中心向案件当事人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由当事人至执行事务中心领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接待缴款】当事人到执行事务中心缴纳执行款的,接待人员经与案件承办法官核实后,引导当事人至财务窗口办理。代管款收据附卷联应交承办法官签收。

第十六条 【发放款项】执行法官可在办妥相关发放执行款手续后,委托执行事务中心代为发放执行款项。接待人员应引导收款人至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并将相关材料交执行法官签收。

第十七条 【协助查询】案件当事人查询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接待人员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后,可联系承办人了解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可预约执行法官接待。

第十八条 【紧急措施】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要求对被执行人立即采取紧急执行措施的,接待人员应立即报局领导审查。

第十九条 【试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试行,本院之前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解释】 本规定由执行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