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大数据的设想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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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大数据的设想与建构

黄伯青 伍天翼 许 燕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创新了人类知识的管理方式,更改变了各行各业的思维模式,其全面、高效、更新速度快等优势不言而喻。与此相关,虽然目前刑事审判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要清醒看到,信息化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覆盖面、融合深度以及应用程度还没有达到应有水平,与日新月异的大数据时代相比,身处其中的刑事审判工作依然显得“古老”和“传统”。那么,我们如何紧跟大数据时代,在现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平台的优势,帮助刑事法官准确打击犯罪?如何借助大数据,对刑事审判工作进行高度整合,进而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展开探讨,以期对刑事审判大数据的设计建言献策。

一、聚焦四项功能定位,解决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四个基本问题

对刑事审判大数据的设想,必须紧紧围绕“提高打击与惩治犯罪的能力”这一中心任务展开,即刑事审判大数据的建设必须有的放矢,能够满足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需要。根据维克托在《大数据时代》一书中关于大数据的认识,可以将刑事审判中的大数据运用理解为:以海量刑事法律数据为基础,帮助刑事法官提高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刑事审判数据,揭示背后的刑事审判规律,提高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管理能力;掌握社会犯罪情况,对未来犯罪的可能性进行预测,提高准确、及时制定与改变刑事政策的能力。基于此,我们将刑事审判大数据的功能定位锁定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帮助刑事法官“查明事实”的功能。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必须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基础之上,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大量诸如被告人前科材料调取困难、被告人涉诉违法情况不明、法院之间调取查阅卷宗材料困难等信息沟通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刑事法官在审限内无法全面掌握案件情况,而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刑事审判数据的覆盖面狭窄、现有数据间的共享程度有限,为了解决“查明事实”这一基本问题,亟需建设一个深度采集、高度共享的大数据平台。

二是帮助刑事法官“适用法律”的功能。传统的刑事审判工作更多地依赖单个的样本分析和审判实务经验,缺乏全面系统有效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归纳,造成了个案处理的困惑、类案裁判的差异,导致适法的不统一,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为了解决“适用法律”这一基本问题,亟需建设一个具备广度与专业性的大数据平台。

三是“服务大局”的功能。刑事审判管理的运行数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现阶段的工作现状,如二审的开庭率、当庭宣判率、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证人出庭率等一系列数据的采集,如同时刻测量着刑事审判工作的“体温”,掌握审判运行的“健康”状况,为审判管理的决策者提供最为可靠的决策参考。为此,亟需建设一个刑事审判管理运行的大数据平台。

四是“社会管理”的功能。传统的刑事审判工作的“能动性”较差,更多地聚焦个案的审判与法律适用方面的探讨,为了更好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打击犯罪、促进社会管理方面的功能,亟需建立一个以案件特征为主的犯罪情况数据平台,及时掌握犯罪规律,提出预防犯罪与打击犯罪的相关政策。

二、搭建三个数据库,服务三类诉讼参与人群

以刑事审判大数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服务大局”、“社会管理”的四项功能定位为基础,根据刑事审判特点,结合法院现有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数据,亟需建立起各种刑事司法统计分析需要的大数据平台,把孤立的案件联系起来,获得各种维度和视角的统计分析结果,从而服务于刑事审判中的控、辩、审三方。同时,用具体的数据呈现刑事审判的运行状况和趋势,反映案件审判所折射的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据此,刑事审判中的大数据模型可由三个子数据库构成,具体为采集型数据库、审判运行管理数据库、知识型数据库。

采集型数据库的建设旨在准确采集刑事案件的客观数据,以避免信息遗漏、防止个案差错、挖掘案件规律,从而发挥“查明事实”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因其采集的渠道为公检法等司法机构,数据具有典型的涉密性,因此,该数据库仅能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系统实现高度共享。该数据库的结构如图1:

以毒品犯罪案件专题分析为例,利用采集型数据库的建设,可以对某一地区某个时间段内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案件特征等内容进行数据统计加以分析。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关键要点信息进行分析,归纳出犯罪的某些规律,根据毒品犯罪的多发地区有针对性地进行地域毒品防控和宣传工作;掌握毒品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避免遗漏前科、累犯、数罪等信息,使刑事审判工作更加公正;根据常见的毒品类型、运输方式和路线、藏毒地点,科学有效地制定毒品犯罪侦查工作的刑事政策。分析要素如图2所示:

图2

审判运行管理数据库旨在通过监测审判程序运行状况,为刑事审判管理的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以提高审判效率、服务审判大局。其统计渠道主要为审判程序的全程留痕,因此该数据库主要为法院内部使用。该数据库的结构如图3:

知识型数据库旨在通过为刑事程序参与者提供实体知识要素,从而追求类案适法统一、保证审判秩序,该数据库可实现全社会的共享。数据库的结构如图4:

三、对刑事审判大数据建设的未来展望

1.深度挖掘:实现刑事司法数据的增值

数据量大并不一定意味着数据价值的增加,可能代表着无效信息的增多,因此,未来刑事审判大数据建设的关键在于建立刑事案件数据运算模型,深度挖掘大数据要点,实现刑事司法数据的增值。刑事案件数据运算模型的建设,可以按照刑法的罪名分类,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毒品类犯罪等,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针对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设计影响定罪量刑的要点信息,如当事人年龄、前科、累犯、犯罪数额、地域等特点,进而以大量类案的分析为基础,通过以地域等要素的横向比较与时间等要素的纵向比较,发现问题、得出结论,从而向社区、监狱等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某类容易再犯的人员重点进行感化教育。

此外,还可对应当事人的信息罗列出当事人已经存在的相关诉讼,内容包括文书、庭审笔录、庭审录像,范围可达到全国法院的诉讼,为法官避免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差错提供保障。将法官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最高院发布的案例、全国各地法院对同类型案件作出的裁判文书等信息提供给法官作为参考,促进类案同判和适法统一。

2.高度共享:打破刑事司法数据的壁垒

大数据分析关注的是数据间的相关性,最重要的是人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从对于因果关系的追求中解脱出来,转而将注意力放在相关关系的发现和使用上。只要发现了两个现象之间存在的显著相关性,就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将固化的、封闭的信息变为互动的、可共享的信息,全力促进刑事审判信息内外共享,加强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努力消除信息孤岛。

整合相关部门的业务平台,一是法院系统内部的基础数据库,同一法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衔接;二是法院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库共享。对外推进信息网络与相关部门的联通,借助城乡社区网络化平台,与工商、税务、公安、国土、房产交易等部门机构共享数据,实现数据对外交互。以现有的C2J智能辅助系统、法信系统为平台,对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学术期刊网、法律法规等信息数据库,完善关键信息的搜索和录入。在确认数据发布来源后,保证数据来源的完整真实,挖掘解析数据的深度价值,促进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

3.严格保护:规避数据运用的风险

我们在审判和信息交流方式上的变革必然会引发自我管理所用规范的改变。大数据在改变刑事审判工作方式的同时,也会推动着法院去重新考虑最基本的准则,包括怎样鼓励其发展以及怎样遏制其潜在的威胁。要通过制度管理和惩戒机制的双重保障规避大数据利用中的风险。一方面,制定严格的大数据使用方式和条例规定,采用诸如账号密码许可登录、留痕浏览的形式,构建科学、透明、公开的大数据智能系统,对办案人员进行教育和监督,让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大数据,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不以此谋取暴利;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办案人员违法使用大数据平台的情形,要加以严惩,完善问责机制,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作者简介】

黄伯青,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

伍天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

许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实习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