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2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来,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秋花,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理人:陈伙彩(系陈秋花父亲),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梦军,男,199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文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营业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负责人:王丽晶,经理。
上诉人李文来因与被上诉人陈秋花、范梦军、上海文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2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文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文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斌
审 判 员 赵 炜
审 判 员 金 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费佳敏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