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田、姜桂华与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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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30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宗田,男,194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桂华,女,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万本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梅。
  上诉人刘宗田、姜桂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3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宗田、姜桂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宗田、姜桂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川
审 判 员  张志煜
审 判 员  邬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