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向民三庭郭征海法官赠送锦旗

近日一当事人专程来到我院,向我庭郭征海法官赠送锦旗,称赞其“公正廉明”。

被上诉人盛为钢、汪锡培原系上诉人上海轻工业机械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上海公司)职工。2001年,两被上诉人被安排在家待岗至2009年。2009年6月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清理整顿,欲与两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产生分歧,经协商不成,两被上诉人分别经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轻工业上海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执行,需支付两被上诉人人民币共计十三万余元。轻工业上海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

郭征海法官受理本案后,认为劳动者的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同时也应考虑到单位经营困难的实际。本案两被上诉人下岗多年,在被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一直自谋职业,与单位没有联系,双方沟通存在问题,对立情绪十分强烈,贸然下判有可能会产生后续问题。经过反复权衡,郭法官决定再做双方的工作。通过数次沟通,郭法官了解到两被上诉人主要是对单位未经协商就改变补偿标准感到不满。盛为钢、王锡培表示自己是企业的老职工,对单位是有感情的,如果单位能够真诚地与他们沟通,在补偿标准上二人可以做出让步。郭法官又与轻工业上海公司的负责人取得联系,指出其擅自变更补偿标准行为的不当之处。郭法官随后又趁热打铁,说服单位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济补偿。经过多次电话和当面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

轻工业上海公司的代理人在收到调解书的第二天,就携带写有“公正廉明”大字的锦旗来到我院,反复赞扬郭征海法官寓法于情的工作方法与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并当场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至此,本案得到妥善解决,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