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
——我院民事庭法官获赠锦旗
近日,我庭民事速裁第二团队李迎昌法官审理的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赠送锦旗,称赞我院干警“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洞悉一方当事人恶意跳单行为,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2019年2月,上海盛世锦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天公司)欲租赁办公场地,上海善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邦公司)工作人员带锦天公司负责人考察涉案房屋并与其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锦天公司不得与业主方自行联系成交,或利用善邦公司提供的信息,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否则应向善邦公司支付违约金。2019年3月18日,锦天公司未通过善邦公司而直接与业主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入驻办公。善邦公司诉至法院,认为锦天公司存在跳单行为,要求锦天公司承担违约金11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并非善邦公司独家代理,锦天公司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且成交租金金额低于善邦公司报价。锦天公司并没有利用善邦公司的信息、机会,不构成违约,故对善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善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详细调查后确认锦天公司无法提供其与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也不能提供其支付佣金的凭据,并与业主方原租赁项目的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也反映并未向锦天公司陈述的中介公司支付过佣金。承办法官综合案件事实认定锦天公司在一审中陈述的事实缺乏依据,明显存在跳单行为。最终锦天公司愿意支付部分佣金,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因正值疫情期间,承办法官将调解协议邮寄至北京由一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最终以调解形式结案。
本案系民事速裁团队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的民事案件,承办法官在发现问题后,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力求案件客观事实,在办理速裁案件追求“量”的同时,不放松案件的“质”,全面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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