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锦旗赞少年庭法官

近日,少年庭审理的一起身体权纠纷的上诉人向我庭送来锦旗,称赞我庭法官为民解忧。

2010年8月31日,朱美玲骑自行车沿本市普陀区大渡河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进至金沙江路约200米处时,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刘军自朱美玲左后方超车,令朱美玲摔倒,脑部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军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美玲被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验伤治疗,产生一定医疗费用,刘军为朱美玲先行支付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朱美玲出具收条一份。由于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朱美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军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原审法院根据朱美玲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朱美玲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另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分配,判决刘军赔偿朱美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用品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刘军不服,向我庭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未将其已垫付的2000元医药费在赔偿金额中扣除,且对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存在异议。我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段婷发现刘军情绪较为激动,在通过与刘军细致耐心的谈话后发现,刘军之所以在二审中提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也是因对一审中未将其已垫付的2000元医疗费用扣除发泄怨气而为。段法官仔细计算一审判决中的各项赔偿金额,确定刘军确实已经垫付2000元医疗费用,且有朱美玲的收条为证,遂转而做通朱美玲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