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当事人感受到公正——司法公信法官笔潭”获奖征文专辑一

(点击数:3862)

 

司法公信在具体办案中积累:观念、方法和真情

乔蓓华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利益纷争错综复杂,呈现出主体多元、诉求多样、数量多发的态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在矛盾纠纷的处理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在司法过程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倡导文明道德风尚是我们法官的职责和义务。在当前环境下,受一些负面新闻的影响,当事人往往对法官抱有怀疑态度,一旦案件败诉就怀疑法官徇私,这固然有当事人受利益驱使的因素,但从法官自身工作来看,也不难发现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我的体会是要树立司法公信,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变观念,甘当平民法官

近年来,法院年轻法官越来越多,学历越来越高,理论功底也很好,但在做群众工作方面却显得经验不足。如不善于用朴实的语言与当事人交流,不善于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对受理的案件有时简单地一判了之,但是一纸判决往往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判”字,《辞海》上是如此解说的,判从刀,半声。从“刀”,表明其意义与刀有联系;“半”是把牛分开。本义:分,分开。对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一纸判决有时候就如同一把无情的刀会割裂珍贵的亲情、感情。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善于释法,引导、鼓励老百姓将相邻、借贷、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纠纷通过调解以经济、便捷的方式解决。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能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关系、交易诚信,同时也能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年轻法官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变高高在上的观念,甘当平民法官,通过不断提高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的能力让群众感受司法的公正。

当然释法、调解的工作中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比较有能力选择调解方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对其施加影响,进行启发,从而使其自愿且主动选择调解。对于自尊心较强或比较情绪化的当事人,应该有意识地避开案件的核心问题或者敏感问题,可以先选择一个过渡性的话题,然后循序渐进地引导,待时机成熟,再切入主题。对于比较重利益或者争财不争气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一些参照物,如法律法规、法院裁判、调解案例等,引导当事人进行对比,促其调整心态,把握机会,争取最佳结果而不是直接批评否定,以免造成对立。对于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当事人,要引导强势一方学会放弃和大度,营造强者宽容氛围,让弱者切实感受到自己得到的实际利益是对方让步的结果,从而放弃无休止的缠讼。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要给予切实的关心和帮助,必要时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求社会力量为当事人提供帮助,从而淡化另一方对利益的斤斤计较,促使另一方当事人能理解并善待弱者,以适当放弃自己的部分利益来解决争议。

二、努力寻找平衡点,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要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并不容易,要让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更不容易。这些年,我深切地体会到,办案过程中,不但要善于寻找法律依据,还要努力在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找到平衡点。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才能赢得当事人的真诚信赖,这种信赖会让你感受到身为法官的幸福。

我受理过一起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征地农民工徐某和季某被企业派遣至某加油站工作,后因企业转制就岗位安排与公司产生争议后被解雇。仲裁及一审均驳回了两人的诉请。两人失去土地又无特别的技能,生活陷入困境,对未来也失去了信心,而诉讼的失败也使他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我接手案件后,多次冒着酷暑到被上诉人单位及其上级公司了解企业改制及员工安置方案。通过查证和分析,发现该案实质系企业转制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虽无不可,但剥夺了劳动者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处理结果明显失衡。最终我们对两案作出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案的判决让他们转变了对社会、对法院的看法,也改变了他们的人生。拿到补偿金后,徐某开了一家小店,季某也找到了新工作,两家都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案件判决八年后,她们仍念念不忘法院和法官的公正。

三、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才能让百姓感受司法的阳光

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定纷止争,需要我们法官胸怀群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在工作中常常会有这样的困惑:辛勤工作得不到当事人的尊重,一番苦心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渐渐地,有的同志对当事人会变得态度生硬,疏于交流,而这样却更会引发当事人的不信任。实践告诉我:实打实地为群众办事,才能让人民群众亲近司法、信赖司法、维护司法。

我曾经处理过一起当事人扬言开胸验肺的案件。当时正值新闻媒体就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的新闻进行连篇报道。农民工张某在公司安排的体检中被查出双肺纹理增多疑似结节阴影,怀疑自己患上了尘肺,多次到公司和仲裁部门吵闹,要求公司带其至职业病医院诊断。仲裁委员会及一审法院均认为个人的请求不属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期间,张某扬言再不支持其请求,就仿效河南的张海超开胸验肺。对张某的大吵大闹和恶语相向,我始终平静处理,在耐心听他倾诉,耐心释法明理后,我和承办法官又专程走访了市职业病医院,了解相关医学知识及检查手续。此后,我们多次组织双方坐下协商,公司方最终答应陪同张某至职业病医院再做检查。而张某也向我们撤回了上诉。临走时,他握着我的手,一个劲地请求原谅,说自己的态度不好,错怪法官了。

司法的公正需要我们每位法官的努力付出。我相信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一定能推进法治中国的伟大进程。

[作者简介]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审判员。曾获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面对面的艺术

——庭审的服判息诉功能

吕鹰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庭审是承办法官直接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最主要方式。它不同于电话沟通、法律文书裁判等非直接方式。庭审时,承办法官与各方当事人是面对面的状态,因此,整个过程是一个复合型的信息载体,包含了语言、行为、神情甚至潜意识性表达。这就决定了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功能之外,还有另一个重要功能——服判息诉。而这个功能往往被承办法官所忽视,对案件处理造成障碍。

人是情感型动物,充满了复杂的心理活动,而行为多为这些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以诉讼为例,当事人以“打官司”作为救济途径,除了希望通过诉讼追究对方责任,弥补自身损失之外,时常还有另一种诉讼预期,要求对方给个“说法”。民商事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掌握社会资源的不同,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对等地位。当双方出现纠纷时,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往往对另一方解决问题的诉求置若罔闻,迫使弱势方不得不“找个说理的地方”。这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关,即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优势地位,就认为其是纠纷中的违法方。我想强调的是,由于经济活动中弱势方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使得其在司法诉讼中,存在对这种不对等进行心理补偿的诉讼预期。承办法官必须对这种诉讼预期予以重视,并给予相应反馈。由于庭审时,各方均会面对面地解决问题,故这个过程恰恰是对这种诉讼预期最佳的反馈契机。

经济活动中的弱势方,往往是诉讼能力的欠缺方。一方面,由于其在交易过程中不具有话语权,因此诉讼前,在实体权利约定和证明上便处于不利地位,例如,合同条款的订立,关键证据的形成及保留等;另一方面,诉讼过程中,其往往无法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地完成自身意思表示,对于法官希望了解的案件事实,亦不能给予针对性地回应。这时承办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多会在内心中对弱势方产生不满,抱怨其完全不能按照法官的审理思路完成庭审活动,妨碍庭审有效进行。具体表现为:急切地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对一方当事人不停地追问,经常使用否定式提问(你不知道法律规定吗?),提问内容隐含指责(你为什么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呢?),对当事人陈述心不在焉,甚至在当事人陈述过程中与另一方当事人交谈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使得弱势方心理补偿的诉讼预期无法达到,其心中积怨会进一步加深,并最终爆发出来。具体表现为:庭审中,不断提出异议、拒绝回答法官问题、申请回避;庭审后,拒绝调解、重复投诉;裁判后,上诉、信访。

以下,我结合实例,谈一下自己对庭审服判息诉功能的两点体会:

第一,法官需能与当事人“共情”。共情(Empathy),人本主义学者最先提出的一个心理学名词,并被现代精神分析学者所广泛使用。关怀一个人,必须能够了解他及他的世界,就好像我就是他,我必须能够好像用他的眼看他的世界及他自己一样,而不能把他看成物品一样从外面去审核、观察,必须能与他同在他的世界里,并进入他的世界,从内部去体认他的生活方式以及他的目标与方向。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尝试与当事人换位思考,而非固执地仅从自身出发考虑问题,漠视当事人的诉求。

以一起合同纠纷为例,原告系一退休妇女,被告则为一家知名大型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诉请根本不可能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不停地哭泣倾诉自己的不幸,基本诉请都不能陈述清楚,更不要提举证质证,致使庭审根本无法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官如果仅从自身考量出发,会抱怨自己运气差,分到了这么个“麻烦”案件,庭审中与当事人虚与委蛇,勉强应付,希望庭审快速完成,不时地还会表现出不耐烦和冷嘲热讽。

如果法官尝试了解当事人,从她的角度看这起纠纷,就会有不同的感受。原告系一名五六十岁的退休妇女,离异,无子女,因为本案系争事故,造成其十二根肋骨骨折,左上肢功能完全丧失,分别被鉴定为八级和九级伤残。她不知道如何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仅能病急乱投医地到法院来试一试。如果你能体会到她的无助,你便会自然流露出对她的同情。每个人都是有同情心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它们激发出来,这些发至内心的真情实感,当事人是可以感受得到的。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并不认同在这种同情驱动下脱离本案事实强压另一方调解,而是认为法官需要让当事人明白,情感上法官明白她的感受。这与案件最终如何处理无关,但做到了这一点,会大大降低当事人把法官看作其对立面的风险,其对裁判的接受度相应地亦会提升。

本案庭审中,法官没有表现出不耐烦,更没有对当事人不规范的诉讼行为予以呵斥,而是引导当事人完成整个庭审过程。也许“引导当事人”与现代司法理念南辕北辙,但在现阶段律师资源极度匮乏,法律援助机制还不完善的大背景下,中国法官不得不做这些“额外工作”。庭审后,承办法官继续与原告沟通,使她明白虽然情感上她值得同情,但法律上她大多数诉请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有了前面庭审的铺垫,当事人不会对法官产生怀疑、抵触的情绪,她会觉得你设身处地为她考虑,也就会顺理成章地接受你的建议,接下来,承办法官表示会考虑减免其诉讼费。至此,当事人情感补偿的诉讼预期得到满足,纠纷解决也就水到渠成了。最终,该件诉讼标的三十余万的案件,以三万五千元调解成功,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第二,法官需注意庭审细节。由于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忐忑不安的状态,内心充满了焦躁和怀疑,这就使得当事人对于法官的一言一行都非常敏感。

一起商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系上海本地企业,另一方当事人为外地北方企业,外地企业方从庭审开始就对承办法官是否会倾向本地企业存有疑虑,庭审过程进行的并不顺利,临近中午,承办法官宣布暂时休庭,下午再继续进行庭审。这时,承办法官用沪语对上海企业方强调,法庭需要他补强的证据应尽快提交。外地企业方的委托代理人因为无法听懂双方交流内容,马上提出异议,质问承办法官为什么用沪语与一方当事人交流,认为法官偏帮本地企业,判决对己方一定不利,要求承办法官回避,并要求向监察部门投诉。一个细小的动作,使得整个案件审理工作陷入了被动。

这个矛盾的处理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注意庭审细节的积极效果。面对当事人的责问,承办法官耐心予以解释,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并未得到缓和。在交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外地企业方的委托代理人是带着行李来开庭的,经过询问得知,为了能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其一下火车就赶到法院,连早饭都没吃。同时,其还表示,由于企业经营状态不好,不愿在上海住宿,增加开支,希望开完庭后能立刻返回。承办法官当即表示可以安排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就餐,用餐之后能抓紧时间马上开庭。外地方当事人当即表示不需要在法院就餐,但对承办法官的态度明显转变,之后的庭审进行得非常顺利,案件最终亦以调解方式审结。

这些体会一部分是来自我亲身办案经历,更多地则是来自于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因为它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需要千百次庭审的点滴积累。作为经验尚浅的青年法官,所能做的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总结汲取这些宝贵经验,这恰恰是我们这些 “学生法官”所欠缺的。现今普罗大众对于司法的诉求绝不是一纸判决那么简单。

[作者简介]

吕鹰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