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利康受贿抗诉案
(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16号

评 审 意 见

 

本案系医院信息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拉统方”给医药销售人员并收受财物的刑事案件,此类现象在当前具有典型性。所谓“统方”,是指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商业目的的“拉统方”,一般是指医院相关人员为医药销售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医药销售人员与医生或医院部门结算用药量(多用于支付回扣依据)的行为。由于“拉统方”往往成为医药回扣链条中的重要环节,故卫生、部曾明确禁止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1但现实中,“拉统方”现象仍很常见,具有统方能力的往往是掌握医生用药信息的医院信息管理人员。而对于类似本案情形的法律适用则存在争议。对此,承办法官陈姣莹和研究室调研助理周嫣撰写了案例分析《国有医院信息管理员“拉统方”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发表于《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0期和《上海法治报》2014326日期,文章结合裁判主要阐述了如下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关键点则在于被告人是否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医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最高院在2003年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从事公务,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本案被告人的身份具有“从事公务”性质,是因为:

第一,被告人的工作内容具有技术性和管理性的双重属性。本案被告人除了负责日常的技术服务工作外,还承担整个医院用药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包括监控信息数据库使用情况,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医保数据统计,提供医保检查的数据材料等。其中,管理、监控医保用药数据信息的工作具有履行公共事务管理、监督职责的性质。被告人系代表本单位行使对公共医疗服务信息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拉统方”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本案被告人具有对整个医院医生的用药数据进行管理、维护的职权和便利。这些数据中包含了哪个医生用了什么药、用量多少,是医院对医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决策的重要依据,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具有非公开性。医药销售人员之所以给被告人财物,系在于其能提供相关医生的用药数据,使医药销售人员与医生能够进行“结算”,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被告人系利用职务便利向医药销售人员提供统方数据,并收受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评审认为,本案反映的医院人员“拉统方”收受财物的行为,为医院进药环节“吃回扣”提供了便利,助长了医药销售的不正当竞争,妨碍了国家医保制度的正常实施,也提高了群众就医成本,应依法从严打击。本案的裁判和调研对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参考意义。

    经研究室初评并报院领导提请我院2014年第2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案符合我院精品案件的要求,确定为精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