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东与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78号

本案是一起房产中介公司因房屋买卖居间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房产中介公司作为非直接加害人是否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