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杰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7)沪02刑终959号

基本案情:2015年年底,张志杰、陈钟鸣、包周鑫三人预谋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并从中牟利。2016年9月10日,陈钟鸣指使他人进入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考点,利用作弊器材拍摄考试试卷并通过网络传送至场外。陈钟鸣组织人员进行答题,形成答案后,张志杰将答案通过网络传输给包周鑫,包周鑫等人再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相关考生。当日,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工作人员在巡考中查获使用上述作弊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60余名。

崇明法院一审认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根据《会计法》委任制定的行政规章中规定的国家考试,但其本质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三名被告人在该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基本相当,但考虑在组织考试作弊环节中稍有差别,在量刑时予以稍加区别。故判决:被告人张志杰、陈钟鸣、包周鑫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作案工具发射器、计算器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张志杰、包周鑫分别退出违法所得六万元、三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张志杰、陈钟鸣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

我院二审认为,张志杰、陈钟鸣及包周鑫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互有分工、相互配合,作用和地位基本相当,均不是辅助作用。原判决根据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三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综合考量,对各名被告人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志杰、陈钟鸣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