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4日14:00直播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1:58:12] [主持人] 说: 原告周某诉称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商业险后,2014年8月12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孙某、董某发生三车追尾事故,并造成损失,经被告定损修理费人民币2500元,但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检验修理费为25231元,被告以修理费过高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失客观存在,应当支持,故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修理费25231元、评估费750元。被告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01:59:49]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2:00:02] [审判长] 说: 核对当事人身份。
[02:02:09] [审判长] 说: 本院在开庭前依法向被上诉人周未匀、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
[02:05:26] [审判长] 说: 因工作原因,本合议庭成员审判员周菁变更为代理审判员王益平。
[02:05:53]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对各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2:05:53] [上诉人] 说: 无异议。
[02:05:53] [审判长] 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现在开庭。
[02:05:53] [审判长] 说: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未匀、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奚雪峰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王承晔、代理审判员王益平组成,因工作原因由代理审判员王益平替代周菁。变更书记员金文博,由金文博担任庭审记录。
[02:05:53] [审判长] 说: 有关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法庭在开庭前已经用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
[02:09:28]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本院所发的告知权利义务书是否收到?
[02:09:28] [上诉人] 说: 收到。
[02:09:28] [审判长] 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和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02:09:28] [审判长] 说: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02:09:28]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02:09:28] [上诉人] 说: 清楚。
[02:09:28] [审判长] 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02:09:28]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02:09:28] [审判长] 说: 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02:09:28]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向法庭陈述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02:09:28] [上诉人] 说: 上诉诉请1、请求依法改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857号民事判决。 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我方认为2014年8月12日12时15分,涉及本案的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之后评估时间是2015年5月25日,但是评估作业时间是2015年5月18日,我方认为缺乏逻辑。车辆的损失费用是被上诉人自行委托进行鉴定的。我方就修理费费用没有和被上诉人没有达成一致。
[02:09:28]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对于定损的部位有没有异议?
[02:09:28] [上诉人] 说: 没有异议,只有对定损的金额有异议。
[02:09:28]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是否是因为你们双方对评估的费用没有达成一致你方才拒赔的是吗?
[02:09:28] [上诉人] 说: 是的,协商后。
[02:10:53]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是否是因为你们双方对评估的费用没有达成一致你方才拒赔的是吗?你方定损的时间和被上诉人自行委托的时间的差距?
[02:10:53] [上诉人] 说: 是的,事故发生后到对方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相差10个月,期间有进行过协商的,没有达成一致。我方定损和实际定损的价格差距,被上诉人的车辆相差14485元。
[02:10:53] [审判长] 说: 上诉人,涉案车辆的车型?
[02:10:53] [上诉人] 说: 是2013年购买的奥迪小型轿车,2014年出险的。
[02:10:53] [审判长] 说: 上诉人,被上诉人委托鉴定的时间和实际鉴定的时间有矛盾的依据?
[02:10:53] [上诉人] 说: 被上诉人提供的物损评估书,落款日期是2015年5月25日,被上诉人委托时间在评估意见书中的委托方的签字日期是5月18日。
[02:14:07] [审判员] 说: 上诉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有无异议?
[02:14:07] [上诉人] 说: 没有异议和补充。
[02:14:07] [审判员] 说: 上诉人,有无新证据提交?
[02:14:07] [上诉人] 说: 没有。
[02:14:07] [审判员] 说: 上诉人,你方认为被上诉人委托评估是在5月25日依据是什么?
[02:14:07] [上诉人] 说: 物损评估书里面的委托方的签字是2015年5月25日。这个是我方的理解,被上诉人送去委托的委托书我方没有看见。
[02:14:07] [审判员] 说: 上诉人,事故发生后,你方有没有对被保险车辆定损查勘?
[02:16:17] [上诉人] 说: 查勘过的,一审中也提交了定损意见书。
[02:16:17] [审判员] 说: 上诉人,本案的被上诉人是否接受?
[02:16:17] [上诉人] 说: 没有接受,不认可我方的定损价格,认为过低。
[02:16:17] [审判员] 说: 上诉人,你方出具定损报告的时间?
[02:16:17] [上诉人] 说: 庭后核实。
[02:16:17] [审判员] 说: 上诉人,双方就维修费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否还协商过?
[02:16:17] [上诉人] 说: 协商过几次,没有达成一致。
[02:16:17] [审判员] 说: 上诉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是如何处理的?
[02:17:44] [上诉人] 说: 我方有重新评估的权利,依据的是保险条款(车损险)第十四条,一审的时候我方作为证据提交。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需要修复的,被保险人应和保险公司协商商定修理费用,如果不达成一致的,保险公司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02:17:44] [审判员] 说: 上诉人,当时你方是否提出需要重新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
[02:17:44] [上诉人] 说: 诉讼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书面的重新评估的申请书。一审诉讼之前没有提交过,只是和被上诉人进行协商。
[02:17:44] [审判员] 说: 上诉人,你方认为车辆没有进行实际维修的依据?
[02:19:41] [上诉人] 说: 没有。
[02:19:41] [审判员] 说: 上诉人,上诉状中你方提出对维修发票有异议,是否还作为上诉理由?
[02:19:41] [上诉人] 说: 不作为。
[02:19:41] [审判员] 说: 上诉人,你方认为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定损的价格过高的依据?
[02:19:41] [上诉人] 说: 我方的定损的价格是根据4S店的维修标准。
[02:19:41] [审判员] 说: 上诉人,该车辆是在什么维修厂维修的?
[02:19:41] [上诉人] 说: 根据发票所示展宏维修公司进行修理的。
[02:21:17] [审判员] 说: 上诉人,你方依据的是哪一家4S店的维修价格标准?
[02:21:17] [上诉人] 说: 是有一个行业的价格标准。
[02:21:17] [审判员] 说: 上诉人,你方的定损报告和评估报告,两者之间差距在于车辆的保险杠和车前大灯的价格,你方依据的价格的来源?
[02:21:17] [上诉人] 说: 根据材料的进价和经销差率,具体的材料标准需要庭后核实。
[02:22:39] [审判长] 说: 上诉人,维修是按照第三方委托评估报告的修理费进行维修的吗?
[02:22:39] [上诉人] 说: 是的。我方认定该评估机构是有资质的。
[02:22:39] [审判长] 说: 对于事实上各方还有没有补充?
[02:22:39] [上诉人] 说: 没有。
[02:28:06] [审判长] 说: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02:28:06] [上诉人] 说: 我方没有其他意见,和之前发表的意见一致。
[02:28:06] [审判长] 说: 鉴于被上诉人没有到庭,法庭辩论结束。
[02:28:06] [审判长] 说: 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还有所补充说明,可在庭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02:28:06] [上诉人] 说: 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02:28:06] [审判长] 说: 鉴于被上诉人未到庭,不再进行调解。
[02:28:06] [审判长] 说: 休庭10分钟。
[02:37:42] [审判长] 说: 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未匀在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字的日期为其签收该评估意见书的日期而非其委托评估的日期,因此平安上海分公司认为周未匀单方委托评估的日期晚于评估报告日期不符合常理并就此不认可该评估报告的理由,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双方就保险公司核定的车辆损失金额未能达成一致,且保险条款中并未约定保险公司对损失有最终决定权,故周未匀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定损,并未侵犯上诉人的权利,未有不当,亦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刚才上诉人已经收回了本案被保险车辆的维修费发票并非真实的主张,并且也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2:38:12] [审判长] 说: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在十日后向当事人进行送达。
[02:38:12] [审判长] 说: 是否听清楚了?
[02:38:12] [上诉人] 说: 清楚。
[02:38:12] [审判长] 说: 现在退庭。
[02:38:32] [声明] 说: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