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8日9:15直播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一起侵犯“摩托罗拉”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09:25:52]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28:34] [审判长] 说: 核对当事人身份
[09:28:51] [审判长] 说: 上诉人今天收到开庭的传票是何时?
[09:28:51] [上诉人] 说: 9点15分。
[09:28:51] [审判长] 说: 今天迟到的理由是什么?
[09:28:51] [上诉人] 说: 路上堵车。
[09:28:51] [审判长] 说: 你可以提前给法庭打电话。今天迟到给法庭开庭给法庭造成了影响,给各方当事人予以道歉。
[09:28:51] [上诉人] 说: 今天因为车子堵车所以造成迟到,我向各方当事人表示歉意。
[09:30:54] [审判长] 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现在开庭。 上诉人李红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三(知)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进行公开审理。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李国泉、审判员袁秀挺、代理审判员何渊组成,由李国泉担任审判长,袁秀挺主审本案。书记员李晶晶,由李晶晶担任法庭记录。
[09:30:54] [审判长] 说: 各方当事人,对本院所发的通知是否收到?
[09:30:54] [上诉人] 说: 收到。
[09:30:54] [被上诉人] 说: 收到。
[09:30:54] [原审被告] 说: 收到。
[09:31:10] [审判长] 说: 双方当事人对通知中告知的权利义务及举证责任是否明了?
[09:31:10] [上诉人] 说: 明了。
[09:31:10] [被上诉人] 说: 明了。
[09:31:10] [原审被告] 说: 明了。
[09:31:10] [审判长] 说: 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09:31:10] [上诉人] 说: 不申请。
[09:31:10] [被上诉人] 说: 不申请。
[09:31:10] [原审被告] 说: 不申请。
[09:33:38] [审判员] 说: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09:33:38] [上诉人] 说: 上诉请求, 1、要求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 2、上诉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09:37:08] [上诉人] 说: 事实理由, 一、一审原告蓄意策划,采取欺骗一审法院的手段制造了一桩混淆是非的冤案。 从一审判决书第5恩页第8行起至第12行止,在被上诉人如何购得所谓侵权商品“AURA”手机的问题上,一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被上诉人隐匿了真情的虚假事实。 一审判决书中所谓“该店铺的销售人员”就是上诉人。但判决书中将张瑾是两次要求上诉人到别的店铺代购的一部“AURA”手机的事实,认定成了“由张瑾向该店的销售人员购买了外包装注有“AURA”字样的手机一部。”这是本案的关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也没有否认过这个代购的事实。
[09:37:40] [上诉人] 说: 一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其证据源于2009年11月4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般地说,公证书应该是可靠的,但仔细研究这份公证书后会显露出破绽。“公证书”中称 “申请人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保存证据之需要,于2009年11月2日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而仅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为公证人员报销的车费单据中即可看出,被上诉人从2009年10月24日起就委托“公证处”工作,以及从所提供的餐饮发票看,“公证处”人员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瑾早已坐车之在一条板凳上,然后于11月2日通衢上海市天目西路188号不夜城商厦一楼71号“东南通信”柜台设置圈套取证,再利用职权自己为自己的行为作“公证”。这种“公证书”还会有公正性吗?
[09:37:55] [上诉人] 说: 还要提醒一下的是,对手机的加封,及交申请人保管都是上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被上诉人会同公证人员在事后进行。故上诉人在庭审中对拆封的手机并没有销售店铺粘贴的标识提出置疑是完全正常的。因为不排斥这当众也有人做手脚的可能。
[09:38:09] [上诉人] 说: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损失的数额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判决书第10页中第三,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引用了有关法律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收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
[09:40:08] [审判员] 说: 现在,由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09:40:08]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销售的侵犯MOTOROLA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对于损失赔偿的问题,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09:40:25] [审判员] 说: 原审被告,就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有什么需要发表的?
[09:40:25] [原审被告] 说: 本案发生在我的店铺中,本来我店铺中没有这个机器。这个机器是购买者指定要购买,由李红从外面调来的手机。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09:40:25] [审判员] 说: 你们对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上诉人享有涉案MOTOROLA以及“空心M”和“实心M”,这三个商标有无异议?
[09:40:25]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没有异议。
[09:40:46] [审判员] 说: 对于涉案手机是侵权产品有无异议?
[09:40:46]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我的当事人刚刚到这个地方两天,小姑娘一个,她根本不懂得什么叫侵权、不侵权。
[09:40:46] [审判员] 说: 你们现在对于卖出去这部手机是否属于侵权产品是什么看法?
[09:40:46]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仿造产品。
[09:40:46] [审判长] 说: 当时公证人员要求你们调手机,你们对于这部手机是否为真品是怎么看待的?
[09:40:46] [上诉人] 说: 当时他们来的时候就讲过要仿造产品。我不可能会去拿真的给他。
[09:40:46] [审判长] 说: 也就是说你也知道你拿的是仿造产品
[09:41:17] [上诉人] 说: 我是在他们的要求之下拿仿造产品。我问他要正宗的还是仿造的,他说他要仿,而且仿得越真越好。
[09:41:17]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
[09:41:17]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没有异议。
[09:41:17] [审判员] 说: 原审被告有无异议?
[09:41:17] [原审被告] 说: 我的意见同上诉人一致。
[09:41:42] [审判员] 说: 上诉人,你对一审判决主要事实认为有误的,就是判决书第5页的整个购买过程?
[09:41:42]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是的。
[09:41:42]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是主动要求购买仿造摩托罗拉手机,你们应他的要求出售给他?
[09:41:42]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不是。是到别的柜台去调的手机。
[09:41:42] [上诉人] 说: 第一次我到别的柜台拿过来,他说不够像摩托罗拉标记,他问我还有没有仿得更像的,我让他等一下,到外面调一下,他说好的。我从市场上调来第二台时,他看了之后他比较满意,并且表示要第二台手机。
[09:48:08]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购买过程是否如上诉人所说?
[09:48:08]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摩托罗拉代理人当时确实明确说明要购买摩托罗拉“AURA”手机,他并不是像上诉人所说的代理人要求、强迫他一定要仿造手机。李红完全知道货源在哪里,如果他从来没有接触这个手机,为何要两次调取手机来源?侵权案件当中商品购买过程,既然是个购买他肯定是双方的,肯定有一份要求购买,有一方来销售,不可能是单方行为。李红一直否认的是他是不是存在销售的行为,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李红所说的这个情况与当时购买过程,如果依据当天而言的话,首先他是完全真实的。
[09:48:24]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刚才上诉人向法庭陈述,他认为当时购买的过程,是应你们的要求购买仿造摩托罗拉手机,他从其他店铺调货,才购买到仿造手机?
[09:48:24] [上诉人] 说: 是的。
[09:48:24] [审判员] 说: 你对上诉人的说法有异议?
[09:48:24]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是的。
[09:48:34] [审判员] 说: 你把当时公证的过程说一下。
[09:48:34]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当时公证购买时,本人不在场,根据我事后向当时参与的调查人员了解,他们认为并不存在本身主动要求李红销售的情况,确实看见他有销售才去购买。
[09:48:34] [审判员] 说: 你们当时跑过去没有说要购买仿制的摩托罗拉手机?
[09:48:34]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当时怎么说,我无从了解。但是当时应该有要求公证购买目标是“AURA”手机。
[09:48:48] [审判员] 说: 你们当时确实给购买仿冒手机?
[09:48:48]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是的。
[09:48:48] [审判员] 说: 他所说的两次调货的事实,有没有?这个货从柜台当中拿出来?
[09:48:48]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这个调货的过程不清楚。
[09:48:48] [审判员] 说: 李红你刚才说有两次调货的过程?
[09:48:48] [上诉人] 说: 是的。
[09:48:48] [审判员] 说: 一审中有无相关的证据?
[09:48:48] [上诉人] 说: 应该把买的人叫过来。
[09:49:05] [审判员] 说: 你调货的话,有没有从其他的店铺获取相关的凭证?
[09:49:05] [上诉人] 说: 有。
[09:49:05] [审判员] 说: 凭证呢?
[09:49:05] [上诉人] 说: 上次已经出示过。
[09:49:05] [审判员] 说: 一审中已经出示过?
[09:49:05] [上诉人] 说: 就是一张收据。
[09:49:05] [审判员] 说: 你们平常的销售是不是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如果顾客购买手机,若本店没有这种手机,你们从别的店进行调货?
[09:49:05] [上诉人] 说: 是的。因为他在购买机器的时候,我刚刚开始做,我千叮咛万嘱咐向他说这是仿造的,而且在票据上面特意写了仿造两个字。
[09:49:19] [审判员] 说: 上诉人在一审时是否出示过其刚才所说的收据?
[09:49:19]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一审时出示过。
[09:49:19] [审判员] 说: 上面货品是否与货品相符合的?
[09:49:19]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当时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
[09:49:19] [审判员] 说: 你刚才向法庭陈述说你们曾经经过两轮的调查在确认上铺中有销售假冒你们所主张的手机的情况下,才派人去购买?
[09:49:19]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是的。
[09:49:35] [审判员] 说: 你们所说的两轮调查有没有依据?
[09:49:35]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有。在一审时曾经向法庭提供调查公司出具的调查费。
[09:49:35] [审判员] 说: 除了调查费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09:49:35]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2009年11月摩托罗拉曾经向天目路工商所要求对六至八家店铺进行查处。
[09:50:25] [审判员] 说: 你刚才说调查费包含涉案商品,另外你向相关工商所进行了投诉,在投诉的过程中有没有包括涉案这家商铺?
[09:50:25]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没有。
[09:50:25] [审判员] 说: 你在上诉请求中提到一审赔偿数额过高?
[09:50:25]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是的。
[09:50:25] [审判员] 说: 你们卖给被上诉人的手机顶多卖了几台?
[09:50:25]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一台。
[09:50:25] [审判员] 说: 其他还有销售吧?
[09:50:25]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没有。
[09:50:25] [审判员] 说: 获利情况如何?
[09:50:25]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130元。
[09:51:50] [审判员] 说: 你们店铺卖手机的种类如何?
[09:51:50] [上诉人] 说: 诺基亚、三星。
[09:51:50] [审判员] 说: 摩托罗拉卖吗?
[09:51:50] [上诉人] 说: 很少。
[09:51:50] [审判长] 说: 涉案这款摩托罗拉手机有卖过?
[09:51:50] [上诉人] 说: 没有。
[09:51:50] [审判员] 说: 你们一个月的销售收入多少?
[09:51:50] [上诉人] 说: 不清楚。
[09:52:05] [审判员] 说: 原审被告是否清楚?
[09:52:05] [原审被告] 说: 我一般性不做仿造手机,我只做正宗手机。如果别人指明要的话我会跟顾客讲清楚。
[09:52:05] [审判员] 说: 每月销售额多少?
[09:52:05] [原审被告] 说: 每个月销售额1万元左右。
[09:52:05] [审判员] 说: 平均利润率多少?
[09:52:05] [原审被告] 说: 每台大约50至60元左右。
[09:52:05] [审判员] 说: 利润率多少?
[09:53:46] [原审被告] 说: 一千块的手机,赚个40至50元左右。
[09:53:46] [审判员] 说: 上诉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09:53:46] [上诉人] 说: 没有。
[09:53:46] [审判员] 说: 被上诉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09:53:46]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没有。
[09:53:46] [审判员] 说: 原审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09:53:46] [原审被告] 说: 没有。
[09:53:46] [审判长] 说: 上诉人,对事实有无补充?
[09:53:46]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没有。
[09:53:46]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对事实有无补充?
[09:53:46]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没有。
[09:53:46] [审判长] 说: 原审被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09:53:46] [原审被告] 说: 没有。
[09:55:23] [审判长] 说: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09:55:23]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一、关于侵权,上诉人不能同意,因为整个过程经过法庭调查很清楚,是根据被上诉人要求,为他代买了明确讲明是仿制产品。如果被上诉人用这种方法得到的产品说是人家侵权,我认为从情理、法理上是不应该的。我如果将仿造产品当真产品卖给你,那才是侵权。所以我认为侵权的事实不存在。
[09:56:03]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二、退一万步讲,这是个侵权行为,那么从赔偿角度来讲,大家引起教训,从这个角度来讲,数额好象页实在太高,获利130元,要人家赔偿4万元,这个好象没有依据。法律有规定,侵权得到多少是讲得清楚的。讲不清楚的才能由法院酌定。所以我们认为判决数额有问题,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合议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10:00:27] [审判长] 说: 下面由被上诉人答辩。
[10:00:27]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上诉人毫不隐瞒其假冒的摩托罗拉手机,其出具的收据上也写明是假冒的手机,这些可以证明上诉人实施了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问题,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为本案在酌定法定赔偿额时应该考虑侵权性质和侵权时间,被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和采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赔偿额是正确的。 摩托罗拉公司从去年12月在全国提起的诉讼,到目前为止广东法院判10万元,深圳法院判7万元。相对这些数额的话,这5万元赔偿数额并不高。10万元和7万元判决书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一审法院予以参考。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10:01:09] [审判长] 说: 下面由原审被告发表意见。
[10:01:09] [原审被告] 说: 我的意见同上诉人。反正这个事我委托我舅舅弄。
[10:01:09] [审判长] 说: 上诉人,你还有何补充意见?
[10:01:09]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没有。
[10:01:09] [审判长] 说: 被上诉人,你还有何补充意见?
[10:01:09]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没有。
[10:01:09] [审判长] 说: 原审被告,你还有何补充意见?
[10:01:09] [原审被告] 说: 没有。
[10:01:22] [审判长] 说: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01:22]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体谅上诉人的特殊情况,一个是新来的同志不了解,第二个所谓的侵权各位法官应该也清楚,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10:01:22]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01:22] [原审被告] 说: 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10:01:50] [审判长] 说: 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0:01:50]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建陵)] 说: 愿意调解。
[10:01:50] [被上诉人代理人(冯臻)] 说: 愿意调解。
[10:01:50] [审判长] 说: 既然各方都愿意调解,休庭后由主审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若调解不成,合议庭将在充分评议之后,择日宣判。
[10:01:50] [审判长] 说: 法庭审理到此。退庭后,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
[10:01:50] [审判长] 说: 现在退庭。
[10:02:12] [声明] 说: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