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锅炉低氮改造项目)

采购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锅炉低氮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锅炉低氮改造项目
采购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
采购单位联系人:谷军  021-56700000
参与单位可于递交响应文件时间范围内至现场实地勘察测算
 
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概况、基本要求
1、项目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锅炉低氮改造项目;
2、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3、采购内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计1台锅炉需进行低氮改造改造,以达到最新的上海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表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阶段)
单位:mg/m3
锅炉类别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监控位置
气态燃料锅炉
10
10
50
≤1
烟道或烟囱
其他锅炉
20
50(1),80(2)
注:(1)适用于本市外环线区域内的其他锅炉。(2)适用于本市外环线区域外的其他锅炉。
 
4、现有一个燃气锅炉房,位于1号楼一层,具体参数如下:
名称
锅炉品牌
锅炉额定热功率
锅炉台数
锅炉燃料
原配燃烧器品牌
常压燃气热水锅炉
贝龙热力
0.58MW
1台
天然气
利雅路
 
5、建设地点: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
6、施工工期:15天;
7、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8、支付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9、工程质保期为一年
二、递交响应文件与综合比选时间
1、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20年7月31日上午9时至2020年8月7日下午17时;
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8楼会议室;
3、综合比选时间:2020年8月10日上午10时;
4、综合比选地点: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2号楼3楼会议室;
5、综合比选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方式
三、资格与要求
1、参与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响应文件提交正、副本各一份,响应文件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报价书、分项报价表、服务承诺、联系方式及其他、附件(包括单位营业执照和执业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以上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凡复印件须盖公章。
四、其他要求
1、响应人应认真勘察现场,熟悉现场及周围环境、和所有系统的设计原理和设备安装状态,
2、总体要求:锅炉进行低氮改造后必须满足《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对锅炉烟气的排放要求,同时 NOX 的排放小于要求50mg/Nm3。
响应人应对锅炉房现场进行踏勘,进行响应方案设计。
3、锅炉低氮改造后验收标准:
(1)由响应人提供的低氮燃烧器设备必须能保证招标人在锅炉燃烧器低氮改造后正常稳定工作运行;
(2)经改造安装响应人的燃烧器系统后,经由独立第三方环保测试单位,测试锅炉烟气指标达到上海市 DB31/387-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本次拟置换的低氮燃烧器必须有型式试验许可,并在有效期范围内,具有产品合格证、质保书,安装维修使用手册等。
5、锅炉低氮改造完成后,对业主进行免费操作培训,确保用户操作人员能正确的使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