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有“瑕疵” 卖方应赔偿

———法官谈“瑕疵担保责任”在股权转让中的适用



  随着公司股份的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纠纷也随之而来。沈阳宏元公司在受让上海致达公司持有的株洲庆云公司股权时,并未被告知有一笔500万元的对外担保。
  直到股权交易完毕后,法院通过判决要求庆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宏元公司才得知此事,可惜为时已晚。为保障庆云公司的正常经营,他们不得不付出500多万元以了结官司。
  这种情况下,宏元公司要求致达公司赔偿是否于法有据,成了承办此案的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需要解答的问题。

  【案情追溯】
  A  卖股权隐瞒对外担保

  2000年10月,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致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致达公司向宏元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原株洲庆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3889580股,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8元,合计人民币52780404元。
  致达公司同时承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向沈阳宏元公司提供的庆云公司财务数据以及其他资产数据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因主观过错造成以上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以审计报告为依据),由致达公司承担责任。”
  双方同时约定,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设立共同的指定账户,分别存入人民币400万元,如有一方严重违约、毁约或因该方的原因导致协议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没收一方的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宏元公司便取代致达公司成了庆云公司的控股股东,保证金也由双方取回。
  然而2001年6月,庆云公司忽然收到银行就他们为某公司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一事的来函,紧接着,庆云公司又被银行告到了法院,追究贷款担保的连带责任,并最终败诉。这一连串的事件让宏元公司迷惑不解,因为在收购庆云公司股权时,他们完全不知道有这么一笔对外担保存在。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了解,宏元公司发现这笔担保是真实存在的,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他们只得在2002年代庆云公司履行了支付557.62万元的判决义务,并承诺不向庆云公司追偿。

  B  收购方索赔506万

  虽然付了钱,但宏元公司感到自己很冤枉,自己的损失该找谁来承担呢?他们想到了转让股份给自己的上海致达公司,因为当初致达公司压根没提过有这500万元担保存在。
  于是,他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致达公司没有在股权转让时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有关信息,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给他们造成了重大损失,参照双方对保证金的约定和他们在索赔过程中支出的费用,请求判令致达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6万元(其中股权价值损失为人民币400万元、支出费用人民币106 万元)。
  从情理上来看,宏元公司的要求似乎有一定道理,可是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承办法官钟可慰表示:这是一起因对应资产不实、造成所转让的股权存在“质量瑕疵”而引发的股权转让赔偿纠纷,属于新类型案件,而且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
  如何处理,成了需要解决的难题。

  C  法院确认瑕疵担保责任

  “我们经过审理认为,宏元公司与致达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致达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宏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庆云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状况。现致达公司未向宏元公司明确告知庆云公司对外担保有关事项,这一或有债务又无法通过审计获知,致使宏元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致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及所转让的股权均存有瑕疵。不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钟可慰说,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时适用了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理论”,认为即使合同对股权的“质量”无明确约定,股权出让方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严格的“质量”担保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
  “但是宏元公司仅持有庆云公司19.06%的股权,且仍可向被担保方追偿,同时宏元公司又未能提供其在索赔过程中相关费用的依据,故宏元公司关于股权价值损失人民币400万元、索赔费用人民币106万元的诉请,难以全额支持。”
  由于双方在协议书中仅约定了作为定金的保证金,而对违约金未作约定,根据股权价值的特殊性,法院综合考虑宏元公司所持股权比例、致达公司的过错责任、双方的交易成本以及庆云公司的实际状况等因素,依法酌定致达公司向宏元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60万元。宏元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宏元公司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宏元公司撤回了上诉。

  【法官阐述】

  瑕疵股权的出让方
  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钟可慰

  公司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是股东出资的体现,而股权既代表了公司的资产,又包含了股东的权利,兼有物权和债权的特性。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也有人将它作为证券债权。无论如何,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股权转让合同既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也同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对于瑕疵股权的转让并无特殊规定,但合同法却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质量”有着详细规定。当然,股权有其特殊性,股权“质量”纠纷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货物买卖,它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买卖双方也很难对股权“质量”作详细约定。一旦当事人因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产生争议,就难以找到一个评判标准。
  通常情况下,股权受让方在受让之前是很难了解公司的实际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的,其与出让方达成合意的股权转让价格只能依据公司公开的财务报表或双方共同聘请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但仅凭相关报告无法完整、全面反映公司的实际业绩,尤其是隐含其中的风险(如应收帐款、对外担保等);另外,股权出让方往往也不愿让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之前深入了解公司情况,以免受让方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有不少股权受让方在接手公司后,才知道公司的实际状况与事先了解的情况相去甚远,此时受让方往往会以重大误解、出让方恶意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要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而股权出让方往往会以股东不了解公司实际状况、受让方在受让时未尽审查义务为由提出抗辩。此类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并购潮的兴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
  本案中法院运用了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理论。质量瑕疵在传统民法上分为三类:1、价值上的瑕疵,即标的物的价值减少、灭失的瑕疵。价值是指标的物客观上的交易价值,价值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标的物功效的减少。2、效用瑕疵,即标的物灭失或减少其效用的瑕疵。3、保证品质瑕疵,即标的物不具备出让方所保证的品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3条、154条的实质内容来看,应包括上述三种瑕疵。至于本案涉及的质量瑕疵,笔者认为应属于保证品质瑕疵。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要件通常为:1、质量瑕疵在风险转移时(交付时)存在。2、受让方不知道瑕疵存在。即使受让方因重大过失不知时,出让方也应负瑕疵担保责任。3、受让方就买受的标的物已进行检验,并通知出让方。受让方一般应在受领标的物后,从速检验,并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让方,但如出让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受让方可不受通知时间限制。4、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以出让方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公司财务数据以及其他资产数据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特别是和公司资产状况、未来发展有关的重大事项及财务数据,构成股权出让方应当承担的披露义务。本案中庆云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虽在当时并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但担保事项或有负债,给公司的未来业绩埋下隐患,应属隐蔽瑕疵(隐蔽瑕疵是指当事人已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仍没有发现的瑕疵。国外的立法、判例一般认为,如买受人因重大过失未能发现的瑕疵,不属隐蔽瑕疵,但如出卖人故意不告知标的物上的质量瑕疵的,不在此限)。现致达公司作为庆云公司的原控股股东,应当知道庆云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但其却未向宏元公司告知相关情况,即没有适当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披露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简介】
  钟可慰,1973年出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毕业,2002年被公派到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短期培训,2005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96年进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工作,现任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
  钟可慰曾审理过避风塘茶楼公司诉唐扣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国货房产公司诉工商银行虹桥支行恶意诉讼损害赔偿案等大要案。他撰写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初探》、《“有质量瑕疵”的股权出让方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等十余篇文章被《中国民商审判》、《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刊物录用。连续三年各有一起案件被评为“精品案”,多次被评为办案能手。

  【从业格言】
  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

  【案件背景】
  这是一起因对应资产不实、造成所转让的股权存在“质量瑕疵”而引发的股权转让赔偿纠纷,属新类型案件。本案的审理涉及两大法律问题:1、存在“质量瑕疵”的股权出让方负有什么民事义务和法律责任;2、受让方因受让“质量瑕疵”股权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如何确定。
  目前,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常发生类似纠纷,但法律规定相对缺乏。本案中,合议庭创造性地准用了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理论”,认为即使合同对股权的“质量”无明确约定,股权出让方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严格的“质量”担保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股权受让方有权要求未披露真实情况的出让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可以采用减少价款的方式赔偿股权受让方的股权价值损失。
  同时,合议庭综合考虑了原告所持股权比例、被告的过错责任、双方的交易成本以及该上市公司的实际状况,提出了计算股权价值损失的公式。最后判令被告上海致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60万元,妥善地解决了本案纠纷,并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