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不离婚,实为财产

悉心调解定纷争,锦旗相赞

日前,我庭收到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朱懿华及其律师亲手送来的锦旗,感谢我庭岑华春、王江峰、张旭卫三位法官恪守职责、一心为民,使其开始了新的人生。

朱懿华与杨兴恩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朱懿华曾诉至宝山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未准予离婚。到了2010年朱懿华再次起诉离婚,但仍然未获准许。朱懿华为此不服宝山法院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朱懿华上诉称,杨兴恩在一审中承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也曾多次在法庭上表示同意离婚,但仅仅因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最终改口称不同意离婚。并且双方从2007年8月开始就分居,至今已满两年,已经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朱懿华在二审中情绪激动,坚决要求二审改判。杨兴恩则表示,如果财产分割满足其要求就同意离婚。

鉴于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合议庭认真研究了案件情况,并在庭审中结合审理情况穿插着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力求以调解方式缓和双方的矛盾、化解双方之间的怨气。岑华春审判长在庭审中反复询问了杨兴恩对离婚的真实态度,循循善诱,终于使杨兴恩承认自己在感情上同意离婚,仅顾虑财产问题,所以其坚持必须以满足其对财产的要求作为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针对杨兴恩的此态度,合议庭当庭指出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是且只能是感情,如果双方均感到无夫妻感情可言,则应当离婚;至于财产问题,法院会予以公正的处理。杨兴恩对此表示接受并同意离婚。此后,合议庭趁热打铁,为双方就财产分割的各细节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以调解结案,但审判实践中的类似问题仍值得引起注意。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对于承认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挽回、仅仅因为财产分割问题而不同意离婚的当事人,法院应依法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判决离婚,不能因财产处理有难度而判决不予离婚。本案中,合议庭耐心了解案情,深入挖掘当事人真实需求,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彻底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避免了当事人诉累,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