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促化解 服判息诉终和解 日前,我庭对一起发回重审的涉外商事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后,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及时开展判后答疑工作,成功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并即时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该案中,原告冯庆延建筑师事务所(香港)有限公司与上海锦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1993年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书》,约定:由冯庆延事务所对位于上海延安中路841号地块上待建的锦佳大厦进行设计,设计费为工程总造价的5.9%。工程总造价暂定为2500万美金,设计费为147.5万美金,最终设计费按总造价调整。2004年锦佳公司被依法注销之后,其股东上海锦江国际地产有限公司和上海公房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参与诉讼。根据原告诉称,锦佳大厦工程竣工时总造价应为21,218,752美金,设计费相应为1,568,072美金,遂请求法院判决锦江公司和公房公司连带支付剩余欠款158,072美金及相应利息。被告锦江公司和公房公司则提出反诉称,原告存在迟延交付竣工图纸、未派出常驻工地建筑师、设计存在缺陷等情形,请求判令原告减收设计费及赔偿损失共计92万美金。本案由于系争事实不清、标的额较大、调查取证困难及当事人对峙严重,2007年我院的一审判决曾被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我庭新组成合议庭后,对本案高度重视,由江南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崔学杰法官为承办人,对本案涉及的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各方面均予以了精准把握。在精心审理、多方调查的基础上,合议庭经多次评议,最终判决两被告连带偿付原告设计费美金86,892.25元及逾期利息,且驳回了两被告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提出了上诉,并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提出疑问,承办法官崔学杰及时安排接待事宜,向当事人一一解答疑问,澄清了被告的一些误解。承办法官还就审理中的审判理念、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规则、诉请被驳回的原因、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与两被告坦诚交换了意见。通过答疑,被告加深了对法院判决的理解,明白了案件审理的规律,亦知晓了自身在商业经营中存在的纠纷隐患和风险。经承办法官具有针对性地答疑和释法,最终,两被告撤回了上诉。事后,两被告经与原告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书,并即时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复杂的涉外商事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法官通过判后答疑不仅消除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疑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而且使其自觉地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真正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