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须知

  为依法保障申诉人正当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司法解释和上海的司法实践,对行政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行政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行政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行政案件,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行政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六、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有什么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以及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在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提出。经审查,如果该证据系申诉人原审中懈怠提供证据或故意隐匿证据直至申诉时才提供的,不认定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行政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明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行政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行政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行政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二00三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