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须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静安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区等九个区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1、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3、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亿以上、5亿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但一方当事人不在本市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3亿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8亿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和裁定;
  5、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区县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以及不服海关处理的案件;
  6、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7、应由本院受理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二审案件: 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辖区基层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民商事案件裁判,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案件;
  2、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并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违法的,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赔偿案件。
(五)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事、民商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3、争议标的同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4、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六)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